金融機構依其銷售額萬分之二繳納管理費。
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以外之其他園區機構(以下簡稱其他園區機構),依附表二繳納管理費。 前項附表內所稱機構類別,由管理局依其實際性質認定之。
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申報繳納管理費之程序、期限及應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如下: 一、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每單月二十日以前自動向管理局申報並向所指定之銀行繳納管理費。 二、已於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營業登記之園區事業,繳納管理費時,應…
其他園區機構應與管理局簽訂契約,於每月、每季首月二十日或每年一月二十日前,持管理局開具之繳款聯單向指定銀行繳納當月、當季或當年之管理費。 前項其他園區機構如屬租地自建者,應與管理局簽訂契約,並自取得使用執照起,依前項規定繳納管理費。
園區事業申報銷售額之銷貨退回或折讓、代收代付、出售固定資產或廢料、樣品贈送、利息收入、融資租賃,經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者,無須繳納管理費;其已併入計算繳納管理費者,應於繳納後六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向管理局申請抵扣或退款,逾期不予受理。
園區機構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管理費者,依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辦理。
管理局為估算園區各產業產值、營運及銷售等數值,得請園區事業提供預估營業額資料,以作為未來評估收取管理費之參考。 管理局得調查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之管理費申報情形,必要時得函請主管稽徵機關提供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申報之總、分支機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申報相關資料,經發現不符者,應查明原因並依查明之結果處理。
依本標準規定應繳納管理費之園區事業,經管理局廢止其進駐核准,或其他園區機構於辦妥解約手續者,無須繳納當期管理費。 依本標準規定應繳納服務費或相關必要費用者,除短期場地維護費依實際使用情形繳納外,經辦妥解約或申請退出園區並完成點交手續,管理局應即停止收取服務費或相關必要費用。
花卉創新園區之園區機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應依下列規定繳納管理費及服務費: 一、管理費: (一)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每年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七點九四元計算,不適用第三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 (二)一百十七年一月一日起: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服務費:花卉創新園區場地使用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八,並應依繳款聯單所定期限以現金繳納。
自由港區事業或以外事業,與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訂定合 作興建、租賃經營契約或其他約定者,依契約約定計收管理費,不另計收 管理費。 自由港區事業或以外事業,利用區內既有航商或業者承租區營業者,依本 局與該航商或業者訂定之契約,向原承租人計收管理費,不另向該自由港 區事業或以外事業計收管理費。 管…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執行場地設備、展示廳及電影院等之管理,應徵收規費,其範圍如下: 一、場地設備使用管理費。 二、展示廳及電影院門票費。 三、其他費用收入。
承保機關得就評選結果,依名次擇定受託機構,辦理議定委託契約、管理費提撥比率及分配委託經營額度。 前項委託經營管理費,應按委託資產淨值,以一定比率提撥之。但得於受託機構實際經營績效超過或低於承保機關所訂衡量標準時,設定級距,彈性增減之。 承保機關擇定之每一受託機構,其受託經營準備金之分配額度,不得超過委託年度準備金委託總額度百分之五十。
承保機關得就評選結果,依名次擇定國外移轉管理機構,議定委託契約及委託費用比率。 前項委託費用屬管理費用者,得按委託資產淨值,以一定比率提撥之。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暨第三款所稱自由港區事業或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 業,管理費依營業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年以新臺幣七元計收。 前項之事業與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訂定有關台北港合作興建、租賃經營契約 或依其他法令訂有契約者,其營運量達到或高於保證運量者,不計收前項 管理費。
自由港區事業或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與交通部臺中港務局 (以下簡 稱本局) 訂定合作興建、租賃經營契約或其他約定者,依契約約定計收管 理費,不另計收管理費。 自由港區事業或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利用區內既有航商或業者承租 區營業者,依本局與該航商或業者訂定之契約,向原承租人計收管理費, 不另向該自由港區事業或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計收管理費。
與本所訂有技術合作契約而使用實驗設施者,依個案實際使用情形酌收下列費用: 一、工作人員工時,按每小時新臺幣五百元至七百元計費。 二、工作人員差旅費,依行政院頒布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計收。 三、設備使用成本。 四、材料費、耗材費等物料費用。 五、其他必要費用。 六、管理費:前五款費用總合之百分之十五。
特材管理費用按實際核付特材費用之百分之五支付,惟最高上限不得超過一千五百點,如係整組使用者,應以整組計價後加計。
特材管理費用包括特材耗損、包裝、高壓滅菌、倉儲、管理等費用。
義肢項目支付價格包括人員、設備、材料、裝置、管理及行政作業成本等費用,不得另行加計特材管理費用。
… (四)督導考核各供應廠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場所及辦公室環境衛生。 (五)材料處各項費用之收支審核、帳務處理及記帳憑證製作,押標金與有價證券之收退、保管及登記。 (六)材料處各項經、薪費及工程管理費審核、請款及報銷。 (七)材料處庶務、財產、宿舍管理及所屬廠務協辦。 (八)本局各項料款費用之審核、現金預算、請款及報銷。 (九)本局維修及工程材料、固定資產之請購、調撥供應管理及督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