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海岸性質及既有海岸設施現況。 (三)開發區域土地使用現況及社會經濟狀況。 (四)工程材料來源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工程預算總表 (一)直接工程費:含施工費、工安環保、品質管制、施工管理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間接工程費:含設計費、監造費、鑽探測量費、營業稅、保險費、品保試驗費、空氣污染防制費、準備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工程預算明細表。 四、單價分析表。 五、施工說明書…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其經費收支應依約設專戶儲存並單獨設帳管理,定期編製經費支用報表送本部或所屬機關審核。 科技專案經費包括人事費、業務費、旅運費、維護費、材料費、設備使用費、設備費、管理費及其他項目。 前項規定各項目之費用,執行單位應以實際發生數檢據核銷;如有節餘經費,應繳交國庫。但其他項目中得包含績效獎勵,以領據方式核銷。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約核減該科技專案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管理費或績效獎勵,並得要求更換計畫主持人: 一、執行進度或經費動支落後,且未能改善。 二、執行項目與契約內容不符。 三、第十八條第二項之查證經評定為未達成預期成果。 四、未依科技專案管理制度執行…
…屬機關依前項查證結果,得作下列決定: 一、准予結案。 二、限期改善。 三、減價結案。 四、不予結案。 查證結果屬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約核減該科技專案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管理費或績效獎勵。 查證結果屬第二項第四款者,本部或所屬機關除得依約核減該科技專案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管理費或績效獎勵外,亦得限制該執行單位於一年至五年內,不得申請科技專案。
本部或所屬機關依前條績效考評結果或科技專案執行情形,得依約作下列決定: 一、核給執行單位全部或部分管理費。 二、調整本部或所屬機關對執行單位之科技專案管理彈性。 三、調整執行單位科技專案研發成果收入之繳庫比率。 四、核給執行單位不同等級之績效獎勵。 前項第四款所核給個別科技專案績效獎勵之上限,不得超過管理費之百分之二十;本部所核給之年度績效獎勵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管理費總額之百分之八。
文化部辦理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所需投資款項、受託人管理信託資金專戶之管理費、委任專業管理公司之管理費、委託文化內容策進院成立專案辦公室之辦理費及相關法律服務費,經國發基金核定後,由信託專戶支應。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同意補助者,其補助項目以園區規劃設置費、開發工程費或營運管理費為限;補助所需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之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支應。
為推動我國產業發展,強化創新能力,本部得補助學術機構從事下列事項之研究發展: 一、產業所需之創新性、前瞻性或關鍵性技術。 二、有利產業發展之營運模式、經營管理或創新服務。 三、其他與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相關之事項。 前項補助之經費項目包括人事費、業務費、旅運費、維護費、材料費、設備使用費、設備費及管理費。
學界科技專案執行期間屆滿後一定期間內,本部應進行查證。 本部依前項查證結果,得作下列決定: 一、准予結案。 二、限期改善。 三、減價結案。 四、不予結案。 經決定為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者,本部得核減該學界科技專案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管理費。 查證結果屬第二項第四款者,本部於一定期間內,不受理該執行單位申請學界科技專案。 前項一定期間,由本部另定之。
執行單位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 一、研發成果之維護及確保費用。 二、研發成果之推廣及管理費用。 三、研發成果申請智慧財產權之費用。 四、其他相關費用。
…戶補助以實際每月租金百分之五十為限,中低收入戶補助以實際每月租金百分之四十為限,領有生活補助費者以實際每月租金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前項補助每月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千元。但承租停車位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承租停車位優惠措施較前項優惠者,從其規定。
殯葬禮儀服務業(以下簡稱信託資金委託人)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費用(以下簡稱信託資金),信託業依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運用之範圍,限於信託資金委託人興建殯儀館、火化場需用之土地、營建及相關設施費用。
零星餘戶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以前,所生稅捐、水電費、大樓管理費,由國防部負擔。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後,由承購人負擔前開費用,且依現況點交予承購人。 價售承購人除依法繼承者外,自所有權登記之日起五年內,不得自行將零星餘戶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 價售承購人…
… 二、銷售之商品標的及服務項目。 三、所經營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之名稱、地點、公告啟用文件及核准販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之總數量、已銷售數量及尚未使用數量。 四、該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之收支運用資料、該專戶經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及決算書。 五、依法提撥管理費以外其他費用交付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之金額。 六、委託銷售之公司或商業名單及基本資料。 七、符合內政部公告應記載…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對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得以約定方式收取管理費。
公民營事業機構應就契約記載之土地、設施與投資經營事項繳交租金與管理費,經營機構得就公民事業機構使用水域計收管理費。前項租金及管理費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租金: (一)土地租金:依商港區域土地使用費實施方案計收,未依該方案訂定港區土地使用區分之土地,以申報地價按…
公民營事業機構於契約期滿前,依約提出續約或申請優先議約時,經營機構至少應就下列項目進行評估審酌: 一、租金與管理費繳納狀況、投資經營標的維護管理及使用狀況等履約情形。 二、有無發生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及其後續處理情形。 三、有無發生違約情事及其改善情形。 四、相關經營實績。
…主管機關,依公告之項目及方式計算營運成本,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與非營利法人締結契約。 前項營運成本,包括人事費、業務費、材料費、維護費、修繕購置費、公共事務管理費、雜支、行政管理費與土地、建築物、設施與設備之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但無償提供之土地、建築物、設施及設備,不得計入營運成本。 前項人事費,得包括資遣費準備金,每年最多提撥全園專任人員月薪總額之百分…
…。 四、園區安全防護體系、警安、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之規劃及協調。 五、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之許可。 六、園區物流業務之管理。 七、貿易、原產地證明書核發、貨品輸出入簽證、保稅與園區事業管理費相關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八、園區通關系統業務面之需求規劃整合。 九、園區民防及消防業務之協調。 十、其他園區有關工商行政、安全防護及保稅通關事項。
…區之審議及輔導管理。 三、工商行政業務(含園區事業稅捐減免證明核發、營運調查與決算書表審查)之推動、執行及法規之研擬。 四、外籍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聘僱之許可及管理。 五、貿易、保稅與園區事業管理費收取法規之研擬。 六、貿易、原產地證明書核發、貨品輸出入簽證、保稅與園區事業管理費相關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七、園區通關系統業務面之規劃及整合。 八、園區倉儲物流業務之管理。 九、其他有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