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公寓大廈內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之住戶(以下簡稱經營危險行業住戶)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應向經財政部核准或許可設立登記之保險業辦理投保。
公寓大廈住戶向經營危險行業住戶請求補償火災保險費差額者,應檢附保險契約及保險費收據影本。 經營危險行業住戶應全數補償前項之差額;其超過一戶者,應按各戶所占面積比例分攤火災保險費差額。
經營危險行業住戶遷離公寓大廈時,其補償義務自遷離之日起隨同消滅;並得向其他住戶請求返還其所補償火災保險費差額之未到期部分。 依前項規定返還補償差額費之住戶,得向其他經營危險行業住戶請求補償。
本辦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例所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人員)之類別如下: 一、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事務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之人員。 二、公寓大…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以下簡稱管理維護公司)之公司名稱中應標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字樣。
管理維護公司於辦理公司登記後六個月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始得營業: 一、申請書。 二、原許可核准函。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管理維護公司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妥申領登記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管理維護公司於申領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時,其原許可申請書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應併同辦理變更許可。 管理維護公司遺失登記證時,應申請補發。
管理維護公司從事下列建築物管理維護業務: 一、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 二、建築物及基地之維護及修繕事項。 三、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之檢查及修護事項。 四、公寓公廈之清潔及環境衛生之維持事項。 五、公寓大廈及其週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 前項管理維護業務,涉及其他行業專業法規規定時,應經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及管理維護公司以契約約定,委託經領有各該目的事業法規許可之業者辦理。
…他費用之收支、保管,不得侵占挪用,亦不得與公司或公司員工之財物款項混用。 三、執行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四、對於各項管理維護配合防範注意事項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之重大缺失,應坦誠告知客戶。 五、對於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洩露。 六、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酬金,亦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七、受任執行管理維護業務,處理相關事務應…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機構、團體辦理管理服務人員訓練: 一、非營利性質之法人團體、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 二、置有大專以上畢業之專任行政人員一人以上。 三、各講習訓練課程能邀集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之授課講師一人以上: (一)現任或曾任大專講師以上職務。 (二)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有五年以上建築管理或公寓大廈管理相關經驗者。
管理服務人員訓練課程應包括下列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共同科目: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二)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三)規約範本。 (四)建築物管理維護技術及企劃。 (五)集合住宅住戶使用維護手冊範本。 二、專業科目: (一)事務管理人員…
昇降設備安全檢查頻率,規定如下: 一、昇降送貨機每三年一次。 二、個人住宅用昇降機每三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 三、供五樓以下公寓大廈使用之昇降機每二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 四、前三款以外之昇降設備每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半年一次。 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以下簡稱申報人)規定如下: 一、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耐震能力評估,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建築物同屬一使用人使用者,該使用人得代為申報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下列人口應申報流動人口登記: 一、外出住宿旅店、賓 (會) 館或其他供公眾住宿處所者。 二、除就學者外,暫住於出租之公寓大廈或公司、行號、工廠、礦場、社 團及其所提供之住宿處所,其期間在十五日以上者。 三、僑居國外、居住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居 (停) 留期間, 未設戶籍者。 四、在臺灣…
為維護公寓大廈及社區居民生活之安寧與安全,特訂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寓大廈係指供住宅、商業及住商混合使用之區分所有建築物 。所稱社區係指數幢公寓大廈、住宅,依本辦法規定,聯合設置有守望相 助巡守組織之地區。
…務、建設、民政、國宅、社會、教育、環保、衛生等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主管人員組成。 民間守望相助規劃輔導組應視治安需要,或應地區住戶之請求,核定守望 相助設置地區。各鄉 (鎮、市、區) 應成立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輔導 組,由各鄉 (鎮、市、區) 長為召集人,警察分局長或分駐派出所主管為 副召集人,村 (里) 長及有關單位人員九人至十五人組成,辦理輔導成立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守望相…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由住 戶互選之,並由委員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 前項委員及主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二年並為無給職。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規劃維護公寓大廈、社區內之各項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事項。 二、促進公寓大廈、社區內住戶之友誼與互助及排解糾紛。 三、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災害防救。 四、僱用及解僱管理員或巡守員,並督導其執行任務。 五、舉報公寓大廈、社區內影響治安行業動態。 六、其他有關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維護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