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辦理重大修繕者,得經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 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 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重大修繕之決議,應 …
同一建築基地上有數幢建築物,其中部分建築物因震災毀損,依本條例、 都市更新條例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辦理受損建築物之整建、維護或 修繕補強時,得在不變更其他幢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 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情形下,以受損各該幢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 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計算基礎,分別計算其應有之比例 。
…評議地價補償之。 區內之公有土地及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優先指配為安置受災戶所需用 地。 受災戶申請配售新社區所得之土地面積,應依受災戶災前原建築樓地板及 土地面積之比例,分等級讓售。 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並經拆除者,於其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 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者,得以其災前原有整筆建築基地移轉 於政府,以抵充其依前項申請配售土地應繳之金額,其價值以災前正常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