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與一般刑事案件相牽連者,司法警察機關應分別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處理及該管檢察署偵辦,並應於各該移送書內分別敘明。證物如無法分別移送者,尤應註明其去處,並應製作影本、繕本或照片附卷。
司法警察機關將少年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後,如續發現有關證據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應儘速調查蒐集補送。
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發生法律上疑義時,得隨時以書面、言詞、電話或傳真文件,請求法官解答或指示。
司法警察機關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之少年事件,少年法院(庭)於事件終結時,應將裁判送達移送之司法警察機關。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對於辦理該管區少年事件,應隨時聯繫,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
…各類交通違規案件之取締。 四、執行鐵路危險性平交道之巡守。 五、刑事案件偵訊與移送、上級交查案件之處理、告訴、告發及自首刑案之處理、拘票及搜索票等令狀之聲請。 六、執行防範社會犯罪宣導、防處少年事件、查捕通緝人犯、檢肅竊盜及毒品勤務。 七、鐵路沿線投排石案件之防處、偵辦及規劃。 八、執行護車、運安勤務及保安任務工作、可疑人、事、物盤查、危險物品及爆裂物之查察。 九、執行轄區內特種警衛勤…
預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犯罪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預防犯罪資料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 三、預防犯罪宣導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刑事責任區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五、防處少年事件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防制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七、金融機構安全維護工作之規劃、協調、督導及考核。 八、其他有關預防犯罪事項。
本辦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警察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 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本辦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法院處理之少年事件,於裁判後均應將裁判書正本分送原移送之警察機關;非警察機關移送者,應分送該少年住居地之警察機關。
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係指同一之行為或牽連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而言。 前項案件,警察機關之處理程序如左: 一、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應即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移送該管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法辦理。 二、違反本法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但書規定處罰部分,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違反本法之行為,如同時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檢察官偵查或少年法庭審理時,警察機關應於移送書上,以明顯戳記註明被移送人行為同時違反本法,如經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不受理、免訴或裁定不付審理、不付管訓處分確定時,檢察署或法院應速通知警察機關。
…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成績不合格。 六、申請退學。 七、其他不合考選簡章所定考選資格。 前項之退學,由編階上校以上施教單位主官核定。
…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退伍未滿一年。 同官階後備役軍官、士官申請志願入營,逾越需求員額時,以離營前最後三年考績考核…
…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二項規定報考者,於入學前查證屬實,取消入學資格。
…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違反考試規則經學員生獎懲評議委員會評定為考試舞弊。 六、修業期間經後功抵前過,功過相抵後累計記大過二次或一次記大過一次。 七、經核准至國內或…
…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二、合於招生簡章所定體格檢查標準者。 入學前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經裁定保護、禁戒、治療處分者,不得入學。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不符合前二項及前條第一項入學規定之學生,入學前查證屬實者,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後查證屬實者,應予轉學。
…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二項規定報考者,於入學報到前查證屬實,取消入學資格。 各校因軍事及學術交流需要,得依相關教育法令規定,擬訂外國學生、研究生入學規定,陳報國防…
…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開除學籍。 七、經審核入學或轉學資格不符。 在學期間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於畢業後始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