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會面交往之證明文件。 前三項各款文件,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先行審查,併同戶政事務所查明申請歸化者之居留資料、入出國日期紀錄、刑事案件紀錄及與設有戶籍國人辦妥結婚、收養、監護、輔助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戶籍資料轉送內政部。但未滿十四歲者,免查刑事案件紀錄。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證明文件,指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一、未能檢附戶籍資料者,檢附結婚、收養、監護、輔助宣告或未成年…
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 二、無欠繳稅捐及租稅罰鍰之證明。 三、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四、受輔助宣告者附繳其輔助人同意證明。 五、役齡男子附繳退伍、除役、退役或免服兵役證明。 六、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戶政事務所於受理前項申請案時,應同時查明…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撤銷國籍之喪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喪失國籍許可證書。 二、原擬取得該外國國籍之政府所核發之駁回、同意撤回其申請案或其他未取得該國國籍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前項第二款未取得外國國籍之事實,經內政部認有查證之必要時,得轉請外交部查明。
…關證明文件。但未滿十四歲、年滿十四歲前已入國,且未再出國或為我國國民之配偶,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免附。 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但申請隨同回復國籍之未成年子女或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免附。 四、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五、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戶政事務所於受理前項申請案時,應同時查明申請回復國籍者在我國居住期間之刑事案件紀錄及…
…、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污損或滅失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換發或補發,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一、污損之證書。但申請補發者,免附。 二、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三、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依前項規定所為之申請,向國內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或逕向內政部換發或補發;申請人居住國外者,得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
…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之配偶。 五、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較役男先順位之扶養義務人。 六、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七、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且未由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之父或母扶養及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兄弟姊妹。 八、服兵役現役。但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不在此…
…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之配偶。 五、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較役男先順位之扶養義務人。 六、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七、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且未由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之父或母扶養及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兄弟姊妹。 前項各款情形,於入營前原因消滅者,應恢復家屬計…
撫卹受益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者,其申請及領受撫卹金權利,由法定代理人辦理,至撫卹受益人成年或撤銷監護宣告時止。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七日修正發布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證明者,不在此限。 六、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並負擔其全部費用。 七、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八、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殊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九、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十、因父母離異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兄弟姊妹。 十一、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禁止查閱資訊之保護令,應向下列機關、學校提出: 一、戶籍相關資訊:任一戶政事務所。 二、學籍相關資訊:學籍所在學校。 三、所得來源相關資訊:各地區國稅局。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得由保護令之聲請人為前項之申請。 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有變更者,應由被害人、申請人或相對人持保護令、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書狀或相關證明文件,向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機關…
本法第二十四條所稱權利人,指由法院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所稱義務人,指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應交付子女予權利人者。
…權利人、義務人,定義如下: 一、於每次子女會面交往執行前: (一)權利人:指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申請執行子女會面交往者。 (二)義務人:指由法院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 二、於每次子女會面交往執行後: (一)權利人:指由法院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 (二)義務人:指依本法第十四條…
本法第五十條之一所定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包括下列事項: 一、照片、影像或聲音。 二、住、居所。 三、就讀學校及班級。 四、工作場所。 五、親屬、家屬姓名。 六、其他足以辨識個人身分之資訊。
本辦法所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至少應保存七年;屬未成年人之電子資料,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 前項規定,其他法規有較長保存年限者,從其規定。
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土地權利,申請登記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為其利益處分並簽名。 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土地權利,應檢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 繼承權之拋棄經法院准予備查者,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二、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三、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內申請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時,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四、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建計畫,應以其自有土地,並符合下列條件,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三十條核准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並以一次為限︰ 一、離島地區之申請人及其配偶、同一戶內未成年子女均無自用住宅或未曾依特殊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經核准,且申請人戶籍登記滿二年經提出證明文件。 二、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之申請人,除應符合前款條件外,並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未依第四十六…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並公告之: 一、違反第二條規定招收未成年人參加訓練。 二、辦理之專業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師資、教學場地與經認可之實施計畫書內容不符。 三、辦理之測驗日期、時間場次、測驗場地與已備查或已通報之測驗資訊不符。 四、參訓人員所領第十條…
…親及 三代同堂等家庭承購或承租。 前項單親家庭,係指申請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時離婚滿一年、喪偶或未曾 結婚,且育有子女為未成年或年滿二十歲仍在學、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 。 第一項所稱三代同堂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