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估標的之總成本應包括之各項成本及相關費用如下: 一、營造或施工費。 二、規劃設計費。 三、廣告費、銷售費。 四、管理費。 五、稅捐及其他負擔。 六、資本利息。 七、開發或建築利潤。 前項勘估標的為土地或包含土地者,總成本應加計價格日期當時之土地價格。 總成本各項計算過程應核實填寫於成本價格計算表內。
勘估標的之營造或施工費,項目如下: 一、直接材料費。 二、直接人工費。 三、間接材料費。 四、間接人工費。 五、管理費。 六、稅捐。 七、資本利息。 八、營造或施工利潤。
直接法分為下列二種: 一、淨計法:指就勘估標的所需要各種建築材料及人工之數量,逐一乘以價格日期當時該建築材料之單價及人工工資,並加計管理費、稅捐、資本利息及利潤。 二、單位工程法:係以建築細部工程之各項目單價乘以該工程施工數量,並合計之。
勘估標的之資本利息應依分期投入資本數額及資本使用年數,按自有資金與借貸資金分別計息,其自有資金與借貸資金比例,應依銀行一般放款成數定之。 前項資本利息之計算,應按營造施工費、規劃設計費、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稅捐及其他負擔之合計額乘以利率計算。 第一項勘估標的為土地或包含土地者,前項合計額應另加計土地價格。
勘估標的之開發或建築利潤應視工程規模、開發年數與經濟景氣等因素,按營造或施工費、規劃設計費、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資本利息、稅捐及其他負擔之合計額乘以適當利潤率計算之。 前項利潤率應由全聯會定期公告;未公告前依營造或建築業之平均經營利潤率為準,並得依開發或建物形態之不同,考量經營風險及開發或建築工期之長短…
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及稅捐,應按總成本乘以相關費率計算,相關費率應由全聯會定期公告之。
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稅捐及開發或建築利潤,視勘估標的之性質,於成本估價時得不予計入。
…額。 三、房地成本價格=土地價格+建物成本價格。 前項土地價格之求取有困難者,得以比較法或收益法計算之,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以比較法或收益法計算土地價格者,並需考量土地部分之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稅捐、資本利息及利潤之合理性。 依第一項規定計算土地價格,得考量已投入土地開發改良因時間經過造成之減損,並於土地總成本中扣除。
土地建築開發之直接成本、間接成本項目如下: 一、直接成本:營造或施工費。 二、間接成本,其內容如下: (一)規劃設計費。 (二)廣告費、銷售費。 (三)管理費。 (四)稅捐及其他負擔。
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及稅捐,應按總銷售金額乘以相關費率計算,相關費率應由全聯會定期公告之。
停車場為自然人或營利法人投資興建者,得對外營業;其為公益法人團體 投資興建者,得收取管理費。
…廢置程序之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土地。 四、工程費用:包括權利變換地區內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公共設施與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整地費及材料費、工程管理費、空氣污染防制費及其他必要之工程費用。 五、權利變換費用:包括實施權利變換所需之調查費、測量費、規劃費、估價費、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應發給之補償金額、拆遷安置計畫內所定之拆遷安置費、地籍…
公路及橋樑工程之收費年限,應依左列因素計算: 一、各類車輛收費標準。 二、每日交通量及未來之成長率。 三、工程費總投資額。 四、工程費利息及利潤之估計。 五、養護費及管理費之估計。 前項收費年限已屆,未能收足應收回之費用時,得請求延長之。
徵收工程受益費之公路或橋樑,收費期間所需養護及管理費用,在所收工程受益費項下開支。
專用下水道建設費包括左列各項費用: 一、工程興建費。 二、工程用地價購費。 三、地上、地下物拆遷補償費。 四、工程管理費。 五、借款之利息。
…、有償撥用公有土地地價、公共設施費用、土地整理費用及貸款利息等項之支出總額。 前項所稱公共設施費用,包括道路、橋梁、溝渠、地下管道、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材料費、工程管理費及整地費。經主辦機關報請公共建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公共設施,亦同。 第一項所定土地整理費用,包括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動力及機械設備或人口遷移費、營業損失補償費、自動拆遷獎助金…
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定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及其基地之售價,其成本依下列 方式計算之: 一、房屋部分:依房屋及公用建築之建造費、工程管理費、墊款利息、有 關稅捐及其他與建築、管理有關之必要費用之總額與房屋總面積之比 例,分戶計算之。 二、土地部分:依土地取得地價、地上物之補償及處理費用、墊款利息、 開…
現有之公、民有市場攤(舖)位,應儘量容納攤販,如市場攤販不敷時,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指定攤販臨時集中區(段)及營業時間,發證管理。 前項攤販臨時集中區(段)應視實際需要規劃攤位範圍、必要時得訂定攤販設施基準。 農村季節性自行生產之產品零售,得在攤販臨時集中區(段)內劃定適當地點由零售人向主管機關登記繳納場地使用管理費及清潔服務費後,限時以供臨時設攤,每週不得逾五日。
攤販應於每月底前一次繳清當月場地使用管理費及清潔服務費,其費額按面積、位置及營業種類由主管機關訂定。
…者。 五、本人、配偶獲配市場攤位者。 六、無故未依第六條規定期限遷至指定地區(段)者。 七、經政府輔導轉業者。 八、戶籍遷離原發許可證之省轄市或鄉(鎮、市)者。 九、積欠營業稅、場地使用管理費或清潔服務費達三個月者。 攤販有前項第三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證者,不得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