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職位分類之策劃、歸劃。 二、職員專長審評、人力規劃。 三、職員任免、核薪、遷調之核簽、擬辦、承轉及就離職之通知。 四、銓審案件之核轉、查催暨試用期滿成績送審。 五、職員勤惰之考核及紀錄。 六、職員品德生活資料之登記。 七、職員考績 (考成) 之擬辦及核轉。 八、職員獎懲案件之核簽及擬辦。 九、職員考試、訓練、進修之擬議及籌辦。 …
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組織法規、預算員額及職位設置、歸級、變動、廢止之擬辦。 二、職員任免、核薪、遷調之擬辦,銓審案件之核轉及試用期滿成績送審 。 三、職員勤惰、生活、品德之考核、紀錄及考績、獎懲案件之擬辦。 四、職員考察、訓練、進修案件之擬辦。 五、職員加班、差假之核簽、登記及值日之排定。 六、職員退休、資…
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須經試用之初任人員,於試用期滿後,應由機關長官考查其成績。填具試用成績審查表依照送審程序送銓敘機關審查。試用期間自到職日起算,在試用期間職務有變動時,同官稱之前後試用年資得合併計算,如不在同一關稅機關者,應向原機關調取試用成…
…需求、師資供需等實際情況,以專案 方式規定試用教師科目之範圍及其適用中等學校之種類。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各有關學校應依規定甄選合格教師後,如有餘額 ,方得公開甄選試用教師之進用。試用教師試用期限,最多為七年,期滿 仍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不予續聘。
具有高級職業學校專業學科教師資格,未修習第八條第二款所定特殊教育 學分,或具有幼稚園 (班) 教師資格,未修習第十一條所定特殊教育學分 ,或具有第十二條所定資格,未符合同條所定應具有之本科教學經驗或應 修習之特殊教育學分,而應聘 (派) 任教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 需要准以試用教師登記,試用期間以五年為限,試用期滿未取得合格教師 資格者,不得續聘 (派) 。
各級檢察機關書記官長、書記官調職、辭職、休職、停職、免職、退休等 應報送動態登記,及試用人員試用期滿報送成績審查之程序,準用前條送 審之規定。
考試及格之初任人員,應先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及格者予以正式任用。 前項試用期間之年資應併入服務年資計算之。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為試用不及格: 一、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 二、有…
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 一、初派試用期間,品績不滿意者。 二、請假超逾最高限度者。
試用人員有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情事之一者,應隨時予以考核解職;有第三款或第五款情事者,於試用期滿時予以考核解職。 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所稱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指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填寫試用人員成…
實習及試用人員,實習或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以其考試或升資類級資位之職務派任。
實習及試用期間之年資,准以服務年資計算。
經依法考試及格初任各官等技術人員,得先予試用一年,試用期滿成績及 格,報請銓敘部審定為合格實授。成績不及格者,由用人機關分別情節, 報請銓敘部延長試用期間,但延長試用不得超過六個月。延長後仍不及格 者,停止其試用,並予解職。試用成績特優者,得縮短…
公務人員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先予試用,並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始試用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實授者,按原敘俸級晉敘本俸一級。但已敘至本職等本俸最高級者,不予晉敘。
各機關擬任,擬遴人員之任用遴用審查及動態登記程序,仍依公務人員任 用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及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辦 理。複審及試用期滿成績之送審,依照送審程序之規定。
醫事人員及司法官初任職務之送審,得先依醫事學校畢業證明書或司法行 政部所發司法人員訓練結業證書辦理,並由銓敘機關於任用審查通知書上 註明暫採字樣,俟試用期滿送審或辦理第一年考績考成時,補送專門職業 證書或考試及格證書,不依此項規定辦理者不予改實或考績。
初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應先試用六個月,期滿成績優良者,正式聘(僱) 用;試用期間品行不良或工作不力者,應即解聘(僱);不適任者,得調 整職務;如無職務調整或經調整職務後仍不適任,即予解聘(僱)。 前項試用年資,併入服務年資計算。
公務員試用期滿,應填具成績審查表,依前項程序送會審查。
公務員任用審查,試用期滿成績審查及考績結果動態登記事項,應由省政 府於每月終分別檢同審查書表或造具清冊,按月彙報銓敘部備案。
工人與雇主間,除試用工人及按每種、每件、每日工作完畢即行終止僱傭 關係者外,應分為有定期契約及無定期契約兩種;但試用工人之試用期間 不得超過四十日。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無第二十八條停止遷調情形,且具備下列各款情形者,得自請調地: 一、在現職機關服務滿二年(含試用期間)。 二、最近二年考績均列乙等以上,且獎懲相抵後未達申誡。 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在現職機關服務滿一年(含試用期間),最近二年考績均列乙等以上,且獎懲相抵後未達記過二次,得自請調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