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技術類各官稱資格之取得與試用期限,準用關務類人員之規定辦理。
凡在原俸級服務未滿一年晉升高一官稱人員,應予換敘高一官稱同數額俸點之俸級,俟在該俸級服務至年終滿一年,依考績結果再予核敘。 依第七條試用人員,試用期滿,考核成績合格者,按原敘俸級晉敘一級。
醫事人員初任各級職務,先予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以醫事人員任用;成績不及格者,停止試用,並予解職。但曾在各機關或各類醫事人員依其醫事專門職業法律得執業之機構擔任與其所擬任職務之性質相近程度相當或任低一級職務之經歷六個月以上者,免予試用。 前項試用人員不得兼任各級主管職務。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一、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 二、有公務人員考…
…主管之人事人員對於試用及擬任人員之送審,應負責查催,並主動協助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送銓敘部銓敘審定。逾限不送審者,各該機關得予停止代理。試用及擬任人員依限送審並經銓敘審定者,自其實際到職或代理之日起算試用期間及任職年資,未依限送審而可歸責於當事人者,自各該機關送審之日起算其試用期間及任職年資。如因人事人員疏誤者,各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懲處,並送銓敘部備查。 公務人員經依前項規定程序銓敘審定後,如有不…
初任各官等警察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官階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情事或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授權訂定之警察人員獎懲標準一次記一大過情形之一者,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學生經實習期滿畢業,考試及格分發任職者,免予試用。
新僱之工友,應先予試用三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僱用機關發給僱用 通知書 (格式如附件一) ,予以正式僱用。其試用期間不能勝任或品性不 端者,得隨時予以停止試用。 曾在其他機關僱用為工友,因正當事由離職,持有證明文件者,得免予試 用。
工友在本機關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服務不滿一年,但已 達六個月者,另予考核 (考核表格式如附件六) ,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准合併年資辦理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一、經試用期滿,正式僱用,其試用期間之年資。 二、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三、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之年資。 四、在同年度內,由普通工友改僱為技術工友。
人事室之職掌如左: 一、組織編制及員警編組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遷調、分發案件之簽辦事項。 三、銓審案件之查催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及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之核辦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及考績 (成) 案件之籌辦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輔建貸款、配給、津…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轉) 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擬議事項。 二、任免、遷調及申請復用擬議事項。 三、銓審案件之查催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之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 轉) 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辦 (轉) 事項。 …
人事室之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擬議事項。 二、任免、遷調及申請復用擬議事項。 三、銓審案件之查催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之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 轉) 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辦 (轉) 事項。 …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分發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動態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之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轉) 事項。 五、差假、勤惰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
人事室業務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轉) 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案件、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工作模範之核辦(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及考績(成)案件之辦理、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輔建貸款之…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核辦(轉)事項。 三、銓審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請發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年資標及模範公務人員 等案件之核辦(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管理及考績(成)案件之核辦(轉)事項。 六、待遇…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轉) 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
工商團體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以外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應先予試用,並於試用期滿成績合格後,始予正式聘用;試用期間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情事之一時,始得解聘。 前項試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於正式聘用後列入服務年資計算。
人事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人力科: (一)關於組織編制訂(修)定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任免、遷調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動態登記、銓敘審定、試用期滿擬任送審事項。 (四)關於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五)關於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六)關於人事規章之執行事項。 (七)關於辦事細則之訂(修…
初任聘雇人員如因職務上需要,得先行試用三個月,期滿合格後再正式聘 僱,試用期間之薪給,准按擬任聘雇等級支給,並列入原定聘雇期間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