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及格之初任人員,應先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及格者予以正式任用。 前項試用期間之年資應併入服務年資計算之。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為試用不及格: 一、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 二、有…
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 一、初派試用期間,品績不滿意者。 二、請假超逾最高限度者。
試用人員有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情事之一者,應隨時予以考核解職;有第三款或第五款情事者,於試用期滿時予以考核解職。 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所稱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指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填寫試用人員成…
實習及試用人員,實習或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以其考試或升資類級資位之職務派任。
實習及試用期間之年資,准以服務年資計算。
經依法考試及格初任各官等技術人員,得先予試用一年,試用期滿成績及 格,報請銓敘部審定為合格實授。成績不及格者,由用人機關分別情節, 報請銓敘部延長試用期間,但延長試用不得超過六個月。延長後仍不及格 者,停止其試用,並予解職。試用成績特優者,得縮短…
公務人員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先予試用,並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始試用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實授者,按原敘俸級晉敘本俸一級。但已敘至本職等本俸最高級者,不予晉敘。
各機關擬任,擬遴人員之任用遴用審查及動態登記程序,仍依公務人員任 用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及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辦 理。複審及試用期滿成績之送審,依照送審程序之規定。
醫事人員及司法官初任職務之送審,得先依醫事學校畢業證明書或司法行 政部所發司法人員訓練結業證書辦理,並由銓敘機關於任用審查通知書上 註明暫採字樣,俟試用期滿送審或辦理第一年考績考成時,補送專門職業 證書或考試及格證書,不依此項規定辦理者不予改實或考績。
初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應先試用六個月,期滿成績優良者,正式聘(僱) 用;試用期間品行不良或工作不力者,應即解聘(僱);不適任者,得調 整職務;如無職務調整或經調整職務後仍不適任,即予解聘(僱)。 前項試用年資,併入服務年資計算。
公務員試用期滿,應填具成績審查表,依前項程序送會審查。
公務員任用審查,試用期滿成績審查及考績結果動態登記事項,應由省政 府於每月終分別檢同審查書表或造具清冊,按月彙報銓敘部備案。
工人與雇主間,除試用工人及按每種、每件、每日工作完畢即行終止僱傭 關係者外,應分為有定期契約及無定期契約兩種;但試用工人之試用期間 不得超過四十日。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無第二十八條停止遷調情形,且具備下列各款情形者,得自請調地: 一、在現職機關服務滿二年(含試用期間)。 二、最近二年考績均列乙等以上,且獎懲相抵後未達申誡。 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在現職機關服務滿一年(含試用期間),最近二年考績均列乙等以上,且獎懲相抵後未達記過二次,得自請調地。 …
…一、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 二、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受記一大過以上懲處。 三、經機關核准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 四、試用期間、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 五、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因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初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應先試用六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正式聘(僱)用。 前項人員到職分發至管理機構後,除因業務需要外,應任職滿一年(含試用期),始得調任原錄取服務地區之其他管理機構;在原錄取服務地區任職滿一年六個月者(含試用期),始得調任原錄取服務地區以外管理機構任職。 第一項之試用年資,併入服務年資計算。 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
公開甄試進用之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其期間為半年,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正式派(僱)用。考核不合格者,派用人員不予派用,僱用人員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前項新進人員試用期間,敘各該派(僱)用職等一級薪,其進用作業及核薪事項,由兩廠分別擬訂,報本行核定。
…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三、專案考核:指兩廠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前項之任職期間,自試用期滿正式派(僱)用之日起算。 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兩廠繼續任職,且年資未中斷者,其轉任當年度未辦理考績(核)之年資,得合併計算辦理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
甄試及格之初任人員,應先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及格者予以正式進用。 前項試用期間之年資應併入服務年資計算之。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為試用不及格: 一、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 二、有…
地方檢察署辦理檢察官助理之公開招考或遴選,於公告考選資訊、辦理口試或到職前,應告知應考人進用前三個月為試用期,倘有不能勝任工作、品行不端或違反契約等情事,得依契約終止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