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長期居留原因消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親對象死亡且未再婚。 (二)於離婚後三十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 (三)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五)因長期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境,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
…善良風俗、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之紀錄。 三、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 四、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且在臺灣地區無育有已設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五、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六、有施用或持有毒品之紀錄。 七、有事實足認其係曾與臺灣地區人民通謀而為虛偽結婚。 大陸地…
…六、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之公證書。 七、記載出生地及父母姓名之公證書。 八、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依親對象死亡且未再婚,或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之證明。但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者,免附。 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註同意定居意見之證明。但非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者,免附。 十、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效或經撤銷。 三、冒用身分或所提供之文書係偽造、變造、無效、經撤銷或申請原因自始不存在。 四、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五、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且在臺灣地區無育有已設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六、有施用或持有毒品之紀錄。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申請定居原因消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但書規定長…
…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須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並經安置輔導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全部供給制公費就養,且健康狀況堪以行動之榮民;其為身心障礙者,須有親友之陪伴。 前項就養榮民在臺灣地區有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除受其他法律或相關法規限制出境者外,須共同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但已獲得其配偶同意或未成年子女有適當監護人,並出具經公證之同意書者,得單獨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
…明影本。 (六)臺灣地區配偶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傷,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醫院開 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七)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之裁定書影本。 (八)與臺灣地區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之最近三個月戶籍謄本正本。但依 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應另附大陸地區未成年子女之入出境許 可證。 前項第三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所稱全戶,指共同生活之大陸地區配偶本人…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目所稱與臺灣地區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指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 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大陸地區配偶與臺灣地區配偶,育有未成年親生子 女者。 二、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臺灣地區配偶,擔任前婚所生未成年子女監護人者 …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以居住台灣地區並設有戶籍者或其他經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認定之地區為限。但派駐國外人員親屬,不在此限。其受 益人順序如左: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未成年子女領受互助補助,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具領之。但情形特殊無法定 代理人可具領者,得報由住福會審查決定之。
領受月撫慰金之遺族如為父母或配偶,給與終身。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如為未成年子女,以給與至成年為止。
本辦法所稱遺族,指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受撫卹公務人員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殘障受公務人員監護扶養之已成年子女。
…含不續僱、不續聘) 、撤職或免 職人員。 六、有續住之資格。 七、所居住之眷舍仍屬配 (借) 住機關管有。 前項第二款所稱遺眷,指原配 (借) 住人之父母、未再婚之配偶或未婚之 未成年子女。
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有辨別事理能力:指具有普通常識,非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同居人:指與應受送達人居住在同一處共同為生活者,不以具有親屬關係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必要。 三、受雇人:指受僱服日常勞務有繼續性質者。 四、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
公開收購基本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為自然人者,其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之姓名及職業。 二、公開收購人為公司者,其公司名稱、網址、主要營業項目及其董事、監察人與持股超過公開收購人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之姓名及持股情形。 三、受委任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委任…
人民得購置使用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購置使用: 一、未成年。 二、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持有人攜帶經許可之魚槍外出者,應隨身攜帶執照。 持有人之戶籍所在地變更時,應於變更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連同執照、異動申報書,分別報請變更前、後之警察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 前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上年底之持有情形。 第一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申報資料,本會得隨時查核。
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申請償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償付: 一、因可歸責之事由,致證券商或期貨商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者,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其利用名義交易者。 二、其他經本會核定之事項。
…證明文件: 一、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人員。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四、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經本會核定之舉辦國際(含亞洲)性及全國性運動競賽、參加國際(含亞 洲)性運動競賽、辦理賽前培訓及聘請外籍運動教練者,應辦理包括死亡 、傷殘及醫療給付之保險,每人保險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百萬元。但未 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其保險金額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
…明。 三、家庭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對積欠之保險費無清償能力: (一)配偶或共同生活之血親,罹患重大傷病,需人照顧,依最近一個月醫療機構開立之證明文件,足以證明者。 (二)單親,須獨自扶養未成年之子女,依戶籍資料、訴狀及司法機關收受之證明文件、法院判決書影本、保護令影本、警察處理家暴事件調查表影本、警察局報案單影本或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個案輔導資料,足以證明者。 (三)直系卑親屬亡故,須…
本辦法所稱活體肝臟捐贈移植,指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所定,成年人捐 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姻親,或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捐贈部分肝 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親屬之肝臟捐贈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