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妨害電腦使用罪,經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 三、未成年、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有事實證明曾從事或涉及違反誠實信用或其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經銷商。
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召募之成年或已結婚未成年之受試者,主持人應依下列順序取得其關係人之同意: 一、配偶。 二、父母。 三、同居之成年子女。 四、與受試者同居之祖父母。 五、與受試者同居之兄弟姊妹。 六、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前項關係人之同意,不得違反受試者曾表示之意思。
創作人應就其與執行單位擬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主動揭露;約定於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後取得利益者,亦同: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訓練機構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對報名者之健康予以瞭解、篩選,並要求其提供報名前三個月內體格檢查證明。 二、與報名者訂定訓練契約;未成年者,並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三、訂定緊急救護應變計畫。 四、訂定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並據以執行。 五、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六、其他經本部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五款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
…兒基本資料、目前能力分析、學生及幼兒學習紀錄摘要、評量資料、學生及幼兒輔導紀錄摘要、專業服務紀錄、福利服務紀錄及未來進路所需協助、無障礙環境設施設備需求與輔導建議等事項;轉銜服務資料得依學生本人或未成年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需求,提供其參考。
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報人員,其直系親屬、配偶、兄弟姊妹、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赴其所在國家(地區)探視或營救者,交通費全額補助,並補助其中一人住宿及生活費五萬元,餘每人二萬元。 前項補助經費每一失事情報人員每年度以一百萬元為限。 情報人員無第一項所列親屬,或該等親屬均因法律或事實上原因無法前往,得由其隸屬之情報機關指派第一項以外之親屬前往,並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報協助人員,其直系親屬、配偶、兄弟姊妹、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赴其所在國(地區)探視或營救者,交通費全額補助,並補助其中一人住宿及生活費五萬元,餘每人二萬元。 前項經費每一失事情報協助人員每年度以一百萬元為限。 情報協助人員無第一項所列親屬,或該等親屬均因法律或事實上原因無法前往,得由其隸屬之情報機關指派第一項以外之親屬前往,並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業務範圍內應保持其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應於委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二、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 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四、第一款之經理人或前二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五、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調解委員: 一、經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未成年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仲裁委員: 一、經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未成年人。
…: 一、農業金庫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二、農業金庫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農業金庫或其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農業金庫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四、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五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五、直接持有農業金庫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
親等關聯資料之內容,應記載被申請者己身及相關親等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別、役別、死亡日期、親等、稱謂、(養)父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養)母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配偶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監護人、輔助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資料,其格式如附件三。
研發成果創作人應依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規定,主動揭露與擬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後取得者亦同: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下列利益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研發成果創作人應依執行單位規定,主動揭露與擬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後取得者亦同: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下列利益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訓練機構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對訓練課程報名者之健康及山域活動經驗予以瞭解、篩選,並要求其提供報名前三個月內體格檢查證明。 二、與報名者訂定訓練契約;未成年者,並應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三、訂定緊急救護應變計畫。 四、訂定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並據以執行。 五、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六、其他經本部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五款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
家事調解委員處理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方法及其身分地位之調解,不得危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家事調解委員應以確保被害人安全之方式進行調解;每次調解程序終結後,並應注意使家庭暴力之被害人、陪同其出庭之未成年子女、親屬或社工人員先行安全離開。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一百十三條之親子非訟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二、命關係人交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 三、命關係人協助完成未成年子女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 四、禁止關係人或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