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
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前項調處委員會之組織,由內政部定之。
…職)以下學校得不同意第一類電信事業設置室外基地臺。 行政院應考核中央及地方機關、國營事業管理或所有之土地、建築物提供設置管線基礎設施、無線電臺之績效,並每年公布之。 第一項使用之私有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一類電信事業設置其管線基礎設施時,中央及地方機關應予協助。 第一…
…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限制。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無線電通信工程之需要,得有償使用私有建築物,設置無線電臺。但以不妨礙原有建築物安全為限。 前項使用之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六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預防接種或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或其他不利處境,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
為提升住宅社區環境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辦理下列事項,並納入住宅計畫: 一、住宅社區無障礙空間之營造及改善。 二、公寓大廈屋頂、外牆、建築物設備及雜項工作物之修繕及美化。 三、住宅社區發展諮詢及技術之提供。 四、社區整體營造、環境改造或環境保育、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之推動。 五、住宅社區組織團體之教育訓練。 …
評估機構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住宅性能評估,應派員至現場勘查及實施必要之檢測,完成評估後,應製作發給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 前項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於住宅所有權移轉或點交時,應一併交付住宅所有權人及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及完成報備之原由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其社區管理維護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維護基金結算有賸餘或未提撥者,…
…都市土地涉及土地使用變更者,應依區域計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變更。 地方政府於規劃變更既設交換機房之公共設施用地種類或強制其拆遷前,應先與主管機關協商其可行性。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公寓大廈設置電臺時,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二、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三、建築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四、建築與公寓大廈管理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住宅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六、住宅補貼、住宅資訊與社會住宅之督導、推動及興辦。 七、都市更新與發展政策、制度之規劃、督導及推動。 八、市區道路、共同管道政…
…月及房屋現狀與使用情形。 (三)附屬建物情形。 (四)建築設計圖說(含水、電及其附屬工程圖)或平面圖。 三、產權部分: (一)房地所有權無論係單獨所有或共有者,均應取得權利人之同意書。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土地法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二)如有租賃情形或設定有典權、抵押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等擔保、用益物權或依法有優先承購權人時,應取得承租人、其他物權人或優先承購權人放棄權利並…
…復。 十一、低收入戶創業融資貸款之利息補貼。 十二、受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產權貸款之利息補貼。 十三、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辦理之利息補貼。 十四、因震災毀損有爭議之建築物,經依本條例第十七條…
…能於期限內協議者,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前項共有土地為公寓大廈基地並設有管理委員會者,其到場指界之通知,得送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轉發各土地所有權人。
…丈。 申請人於複丈時,應到場會同辦理;申請人屆時不到場或不依規定埋設界標者,視為放棄複丈之申請,已繳土地複丈費不予退還。 第一項所稱關係人,於鑑界時,指申請案所載鑑界界址之鄰地所有權人;鄰地為公寓大廈之基地者,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時,指所有權人。 關係人屆時不到場者,得逕行複丈。
…資格取得之專業訓練應包括下列課程: 一、不動產基本法規:包括民法、土地法、土地稅法、契稅條例及房屋稅條例。 二、不動產經紀法規: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與其施行細則、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各式不動產契約書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換證之專業訓練應包括下列課程: 一、民法、土地法規及相關稅法。 二、不動產權利移轉、使用限…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一、採綠建築規劃…
開發新社區安置受災戶之對象如下: 一、位於斷層帶、土石流危險區或其他地質脆弱地區之受災戶。 二、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並經拆除者,其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 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者。 三、災區公共建設拆遷戶。 四、位於無法分割之共有土地、祭祀公業土地、臺拓地、頭家地、實驗林…
…告申請受理。 二、審查。 三、造冊。 四、配售位置選擇。 五、計價。 六、核定與通知。 七、依核定結果辦理配售事宜。 前項申請配售土地之受災戶,應以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原則: 一、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並拆除者,於其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 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者。 二、災區原已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經變更為非建築用地,無法以市地重劃 、區段徵收、都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