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置管理員若干人;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 設巡守組,得置巡守員若干人。 各委員會應設置服務處所,並設置各項簿冊、應勤裝具及通訊設施。
管理員或巡守員應年滿二十歲以上,身心健全,品行端正,僱用時,送請 鄉 (鎮、市、區) 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輔導組,轉報直轄市、縣 (市 ) 民間守望相助規劃輔導組備查。 委員會認為管理員、巡守員不稱職時,得予解僱。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應比照勞工保險之規定為其所 僱用之管理員、巡守員辦理職業災害之保險及負擔保費。
公寓大廈及社區建築物之共同基地與共同使用部分等共同事務之管理維護 及管理員、巡守員之費用負擔方式得經住戶之同意,訂定規約共同遵守。 第六條至第十三條所訂事項應載明於前項規約中,作為規約內容之一部分 。
災區原已建築使用之私有建築用地,經變更為非建築用地,且災後未獲配國民住宅或其他政府所興建之住宅者,基地所有權人得申請與鄰近國有非公用建築用地辦理交換。 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致居民死亡,於震災發生時起四年內,其基地原有建築物已拆除,該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且災後未獲配國民住宅或其他政府所興建之住宅者,基地所有權人得依本…
機關、學校、工廠、商場、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公私團體、機構之員工或居住人,或公寓大廈之居住人為應受送達人時,郵務機構送達人得將訴訟文書付與送達處所內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接收郵件人員,視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但接收郵件人員為他造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 │ │不動產鑑定商業 │經營土地及其定著物之鑑定業務(會計│ │ │ │師、建築師業務除外)。 │ │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經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 │ │ │業 │ │ │ │…
…應於申請投資案核定後,檢具其所訂營運管理章程報經執行機構核轉主管機關核定,建物產權登記前併同營運人與執行機構簽訂營運契約書,依本辦法規定受執行機構之監督與管理。 建物非屬統一經營者,投資人得參照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研訂管理規約,並納入與捷運有關之特別約定事項,報經執行機構核轉主管機關核定後請照、興建。 區分所有權人不得以會議決議排除第一項營運管理章程及營運契約之規定,及第二項管理規約之特別約定事項…
… (五)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 則、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機關、學校、工廠、商場、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公私團體、機構之員工或居住人,或公寓大廈之居住人為應受送達人時,郵務機構送達人得將行政訴訟文書付與送達處所內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之接收郵件人員,視為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同居人或受雇人。 接收郵件人員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出租住宅安置之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位於斷層帶、土石流危險區或其他地質脆弱地區之受災戶。 二、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並拆除,其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 、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者。 三、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受災戶。 四、災區公共建設拆遷戶。 五、位於無法分割之共有土地、祭祀公…
出租住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隨時終止租 約,收回住宅: 一、將住宅作非法使用者。 二、將住宅一部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者。 三、改建、增建、搭蓋違建、改變住宅原狀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者。 四、違反租賃契約約定者。 五、積欠租金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 六、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國民住宅條例或住戶規約等相關規定者。
住宅借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隨時終止借住契 約,收回住宅: 一、將住宅作非法使用者。 二、將住宅出租或借予他人者。 三、改建、增建、搭蓋違建、改變住宅原狀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者。 四、違反借住契約約定者。 五、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國民住宅條例或住戶規約等相關規定者。
…押權以外之他項權利設定;其設 定抵押權者,抵押權人應為金融機構,債務人應為申請人。 前項第二款之建築基地,已領得使用執照且未逾一年,應由申請人取得申 請案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建築型態屬公寓大廈者,應整棟尚未出售;建築 型態屬透天住宅者,其申請範圍之各棟住宅應均尚未出售。
本準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或其指派之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就下列人員派聘: 一、直轄市、縣(市…
本會召開會議時,應通知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依需要赴現場實地勘查或邀請有關機關或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代表列席。
申請調處案件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調處: 一、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之爭議事件者。 二、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者。 三、已訴請法院審理中或經法院和解、調解或判決確定者。 四、當事人無從通知者。 五、申請人提出之證明文件有不符或欠缺,於接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為加速辦理災害後緊急評估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必要時應請村(里)長、村(里)幹事預先填具緊急通報表。 評估人員辦理緊急評估時,得參考前項緊急通報表,逐項調查填寫緊急評估明細表及緊急評估表,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期間內繳回。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二項緊急通報表、緊急評估明細表及緊急評估表作成緊急評估結果,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
建築物經緊急評估結果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損害區域適當位置,張貼危險標誌,並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應於一定期限內辦理建築物修繕、補強或拆除;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仍有危害公共安全者,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辦理。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依前項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