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 二、槍械裝備未依規定擦拭整理致有銹損。 三、非因故意遺失或損壞公物。 四、不聽長官規勸,態度傲慢。 五、擔任實習幹部或公差勤務執行不力,情節嚴重。 六、不假外出未滿八小時或逾假八小時…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安全防護裝備如下: 一、安全帽。 二、工作鞋。 三、工作服。 四、安全手套。 五、防塵口罩。 六、其他必要之防護裝備。
…。 二、緊急應變措施:天候應變策略、傷病處理程序及救援計畫。 三、裝備: (一)通訊設備:視地形及訊號強弱,配置可立即對外聯繫之行動電話、無線電或衛星電話。 (二)衛星定位系統。 (三)安全帽、救生衣及溯溪鞋;溯行超過五百公尺者,救生衣得以其他可提供浮力之裝備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