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 二、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受記一大過以上懲處。 三、經機關核准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 四、試用期間、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 五、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因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初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應先試用六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正式聘(僱)用。 前項人員到職分發至管理機構後,除因業務需要外,應任職滿一年(含試用期),始得調任原錄取服務地區之其他管理機構;在原錄取服務地區任職滿一年六個月者(含試用期),始得調任原錄取服務地區以外管理機構任職。 第一項之試用年資,併入服務年資計算。 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
公開甄試進用之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其期間為半年,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正式派(僱)用。考核不合格者,派用人員不予派用,僱用人員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前項新進人員試用期間,敘各該派(僱)用職等一級薪,其進用作業及核薪事項,由兩廠分別擬訂,報本行核定。
…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三、專案考核:指兩廠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前項之任職期間,自試用期滿正式派(僱)用之日起算。 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兩廠繼續任職,且年資未中斷者,其轉任當年度未辦理考績(核)之年資,得合併計算辦理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
甄試及格之初任人員,應先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及格者予以正式進用。 前項試用期間之年資應併入服務年資計算之。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為試用不及格: 一、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 二、有…
地方檢察署辦理檢察官助理之公開招考或遴選,於公告考選資訊、辦理口試或到職前,應告知應考人進用前三個月為試用期,倘有不能勝任工作、品行不端或違反契約等情事,得依契約終止進用。
…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三七六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七二薪點。 二、提敘薪級規定:職前曾為檢察官助理、法官助理或任職於政府機關(構),連續任職滿一年以上且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於試用期滿後,檢具相關年資證明文件,經進用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按年採計提敘薪級,並追溯自到職之日生效。 檢察官助理於任職期間取得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前,如已…
地方檢察署應綜合新進檢察官助理進用前三個月之工作表現,於試用期屆滿前,辦理試用期考核,作為是否繼續進用之依據(試用期考核紀錄表如附件二)。
試用期滿之檢察官助理於進用年度終了前,由地方檢察署辦理年終考核,召集考績(核)委員會檢討檢察官助理之工作績效、業務狀況及其適任性,視情形改派協助其他業務、向進用審查委員會建議終止進用或屆期不予續聘(年終考核紀錄表如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