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得於不逾設立時軍職編制員額限度內,任用具科技專長軍職人員。其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準用隨同移轉本院之軍職人員相關法規,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限制。 本院設立後受僱之新進人員,不具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身分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資遣費給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前項人員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另以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規範之。
原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委託日隨同移轉至受託人者,其勞動條件及工作年資,應由受託人繼續予以承認;其不願隨同移轉者,應由原學校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適用法律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原學校現有依工友管理要點(原事務管理規則)進用之工友(含技工、駕駛,以下簡稱原學校工友)於委託日得依原法規留用,或隨同移轉至受託人;隨同移轉至受託人者,於委託日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
…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後,始得併計年資。 七、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經政府立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華)校專任教職員年資,未核給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並經權責機關驗印證明者,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利息計算依前款規定辦理。 八、教師經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法人之工作年資,合併後存續或新設財團法人應予承認。 財團法人進行合併,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合併前之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因前項給付聲請強制執行時,其執行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者,該超過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勞工就請求給付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賠償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
勞工所提請求給付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事件,法院發現進行訴訟造成其生計上之重大困難者,應闡明其得聲請命先為一定給付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雇主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勞工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按勞工工作年資,適用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但勞工同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 雇主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勞工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按勞…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退休金、資遣費之標準或期限給付。 二、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離職金低於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資遣費計算標準,或未於期限內給付離職金。
學校法人於清算時,其所積欠教職員工之薪資、依教職員工適用法規應負擔之保險費、超額年金、退撫儲金、退休金、資遣費、慰助金及本基金所墊付之上開各類款項,其受償順序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
未具公務員身分之受不利措施者因雇主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得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前項人員得請求雇主給付其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其他法規所規定之資遣費、退休金及相當於六個月工資補償金;其請求權自勞動契約終止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未具公務員身分而受不利措施者所生第八條第三項之請求權,自知悉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
…報到者,視為自行放棄。原機關、學校已裁撤或公、民營事業機構因合併後消滅者,向承受其業務之機關、學校或存續之公、民營事業機構申請復職。原公、民營事業機構於職工服役期間消滅者,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給付資遣費。
會務工作人員因團體解散、合併、裁撤、編制縮減等,予以資遣者,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半月薪給之資遣費。 會務工作人員服務滿五年以上而申請退職者,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薪給退職金。 前二項服務年資未滿一年部分按比率計算之,其發給金額最高以不超過二十個月之薪給總額為限。 …
…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工商團體得視其財力,經理事會通過,並徵得會務工作人員同意後,依第十八條第二項給付標準結清。 會務工作人員依前項規定結清年資者,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資遣費、退職金及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依第十九條規定給付之撫卹金得含依前項結清年資之給付金額。 工商團體已提列會務工作人員之退撫準備基金足以支應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修正前會務工作人…
工商團體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已僱用之會務工作人員,其資遣費、退職金、退休金及撫卹金給予標準,應視團體財力,依第十五條至前條規定辦理。 工商團體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僱用之會務工作人員,其勞動條件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但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最低標準。
駐衛警察退職、撫慰金之給與,各駐在單位係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者,其年資之計算,累計其曾任公務人員及軍職之年資。但已領受退休金或資遣費者,不予累計。 前項退職、撫慰案件,由駐在單位自行核定辦理,並函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備查。
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費,在外交部國際技術合作經費項下支應。
評價雇用人員因個人生理或心理狀況不能適任,或遇服務之軍工廠任務緊 縮、轉移,或一年以上契約期滿,服務之軍工廠不與續約者,或不可抗力 之停工一個月以上時,得予資遣,並於三十日前預告之,資遣費基數及支 給標準與退休金同。
…併計算,合於支 退伍金者,未逾半年,以半年計,合於支退休俸者,逾二十年或十五 年後,每增加一年,依規定加發其給與,不足一年以一年計。 二、曾任軍用文職者,其年資除已發退職金或資遣費者外,得併入軍官役 年資內計算。 前項第一款軍官、士官年資合併計算,其軍官年資已滿二十年者,士官年 資,准依志願選擇併計支領退休俸或另依士官退除給與規定支領退伍金。 但軍官、士官年…
主辦機關於辦理委託經營時,科技工業機構之非軍職員工,除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自請退休或自願接受主辦機關調整職缺安置者外,由委託經營機構依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自委託經營之日起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遣費。 前項員工於委託經營之日起,願隨同移轉受僱於民間機構者,應隨同移轉,並由主辦機關於委託經營契約中,明定要求民間機構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