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退職人員,曾任軍公教人員之年資,得合併計算。 前項得合併計算之年資,以經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未領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職金、資遣費、退伍金或退休俸者為限。 國民大會代表在職期間,同時任軍公教人員者,其競合之年資,應擇一計算辦理退職、退休或退伍。
依本條例已領退職酬勞金人員,再任中央民意代表或軍公教人員時,已領之退職酬勞金,無庸繳回;其退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職、退休或退伍時,不予併計。 已領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職金、資遣費、退伍金或退休俸者,於依本條例辦理退職時,其計發退職酬勞金年資,連同以前已採計之年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最高標準所採計之年資為限,其以前採計年資已達最高標準者,不得增給;未達最高標準…
…員同進退。議員得聘以日薪計之助理,其日薪累計之月總支出,不得超過前項助理補助費用總額四分之一。 前項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準備金、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等依法令應由雇主負擔費用部分,由議會於不超過第一項規定總額百分之二十內編列預算支應之,並得以所領補助費之額度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議會應就各議員有關第一項、第…
經職業輔導評量符合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由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提供工作,並由雙方簽訂書面契約。 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第三十四條之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務,並得不發給資遣費。
…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收入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收…
…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已依前二項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第七十五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
…。 二、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
…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出資者、合夥組織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 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
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勞工,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一日以後至本法修正施行之前領取撫卹金、退休金、資遣費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原已繳納稅款者,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五年內提出申請發還溢繳之稅款;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發還之稅款,應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國庫支票之…
公司進行合併時,消滅公司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支付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後,得支付資遣費;所餘款項,應自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全數移轉至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 公司進行收購財產或分割而移轉全部或一部營業者,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提撥之勞工退…
公司進行併購,未經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前項所定不同意留用,包括經同意留用後,於併購基準日前因個人因素不願留用之情形。
…機關核定解散。 二、未報經核准,擅自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停止招生。 三、經依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命所設私立學校停辦而未停辦。 學校法人於解散、清算開始前,本於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應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應最優先受清償。
… 教職員全額負擔一次繳入退休撫卹基金帳戶。逾三個月期限申請補繳者, 另加計利息,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教職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後,曾任經僑務委員會立案之海外僑校專任教職員 年資,未核給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學校核實出具證明,並經僑務委 員會驗印證明者,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由服務學校向基金管理機關 按其任職年資及核敘薪級,對照教職員同期間相同薪級繳費標準,換算複 利終值之總和,由教…
船舶沈沒、失蹤或完全失去安全航行能力者,僱傭契約即告終止。但船員生還者,不在此限。 船員因施救船舶、人命或貨物之緊急措施必須工作者,其工作期間僱傭契約繼續有效。 第一項船員生還者,雇用人已無他船或職位可供船員繼續工作時,得終止僱傭契約並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發給資遣費。 船舶於二個月內無存在消息者,以失蹤論。
雇用人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或非可歸責於船員之事由終止僱傭契約時,應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但經船員同意在原雇用人所屬船舶間調動時,不在此限︰ 一、按月給付報酬者,加給平均薪資三個月。 二、按航次給付報酬者,發給報酬全額。 三、船員在同一雇用人所屬船舶繼續工作滿三年者,除依第一款規定給付外,自第四年起每逾一年另加給平均薪資一個月,不足一年部分,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屬本法施行後,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之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雇用人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為前二項船員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船員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資遣費仍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發給。 船員受僱於同一雇用人從事岸上工作之年資,應併計作為退休要件,並各依最後在船、在岸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所定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 船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
依本法給與之資遣費、加班費、失能補償、死亡補償、傷病治療期間支給之薪津、喪葬費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資遣費、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職業災害補償之給付金額時,依勞動基準法所定標準支給。
雇用人未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發給資遣費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除第五十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情形外,勞工就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等給付,為保全強制執行而對雇主或雇主團體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