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突然要我走人,可以怎麼爭取權益?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訴訟類・確認僱傭
民事起訴狀・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違法解僱)範本
遭雇主違法資遣或解僱的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請求復職及給付解僱期間工資
證明類・服務/離職證明
服務證明書(離職證明)範本
雇主於勞工離職時依勞基法第 19 條開立的服務證明;載明服務期間與離職事由,非自願離職者可供請領失業給付
調解類・勞資爭議調解
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範本
勞工或雇主就權利事項勞資爭議(欠薪、資遣費、加班費、職災等),向勞工局申請調解的申請書
通知催告類・職災補償
存證信函・職業災害補償請求(勞基法第 59 條)範本
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失能或死亡時,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向雇主請求無過失補償(醫療、工資、失能、死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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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