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七、安全衛生。 八、勞工教育及訓練。 九、福利。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 十二、獎懲。 …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或發生職業災害所生爭議,提起給付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修正生效前,雇主有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於修正生效後,尚未清算完結或破產終結者,勞工對於該雇主所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得於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數額內,依同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墊償。
…管機關查明屬實,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簽署支用,其簽署應於歇業後六個月內為之。 事業單位歇業,其勞工退休準備金未能依前項程序支用時,由勞工持憑執行名義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召開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當地主管機關並應依該會議決議,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墊償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在墊償金額範…
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先行作為本法之勞工資遣費,再作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資遣費。有賸餘時,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 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未能依第四條規定領回時,得由該事業單位向指定之金融機構申領。
雇主有歇業之情事,積欠勞工之工資、本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以下簡稱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已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請求墊償時,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開具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解散經認定符合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發生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歇業事實者,亦得請求墊償。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檢附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債權證明文件;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者,並應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勞保局於勞工依前項規定請求墊償時,經查證仍未能確定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金額及工作年資者,得依其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及投保年資認定後,予以墊償。
勞保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在墊償金額範圍內,承受勞工對雇主之債權,並得向雇主、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請求於一定期間內償還墊款;逾期償還者,自逾期之日起,依基金所存金融機構當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收利息。 雇主欠繳基金者,除追繳及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罰鍰外,並自墊付日起計收利息。
勞保局取得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債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呆帳損失列支: 一、債務人因逃匿或行蹤不明,無從追償者。 二、取得債務人確已無力清償墊款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債權憑證者。 三、與債務人達成和解而未獲清償之墊款,並取得和解證明者。 四、可償還之金額不敷追償費用者。 五、依有關法令規定雇主可免除其清償債務責任。
本基金之支出範圍,限為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作為事業單位歇業時之資遣費。
…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申請補助律師費。但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予補助: 一、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關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未依 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者。 二、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於六個月內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爭議,其人 數達二十人,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遺費或退休金者 。 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致傷…
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關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未依勞動 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其訴訟當事人逾二百人者,於其 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時,得請求本會出具勞工無資力之證明書。但顯無勝 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在此限。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或退休金者,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之。
司法官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資遣者,除依法給與資遣費外 ,並比照前條之規定,發給一次退養金。
…上軍職,經國防部證明者。 六 曾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具有合法證明者。 七 曾任本省民選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具有合法證明者。 前項年資,如已領受退休、退職、退伍金或與其相當之資遣費者,不得併計。
…防部證明者。 六 曾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具有合法證明者。 七 曾任本省鄉鎮長及台灣省民選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具有合法證明者。 前項年資,如已領受退休、退職、退伍金或其相當之資遣費者,不得併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資遣從業人員: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前項資遣人員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退休或資遣之從業人員如再任職本公司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或資遣費。但其退休或資遣前之工作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或給卹時,不予計算。
從業人員退休金及事業歇業時資遣費之支應,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辦理;撫卹金、死亡補償、喪葬費及非因事業歇業之資遣費,由本公司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緊縮時。 三 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前項資遣人員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但最高給與總數以四十五基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