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違章建築時,警察單位未能應主管建築機關要求及時配備必要警力,擔任現場警戒維持秩序者,其主管及主辦人員視其情節輕重應予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違章建築查報人員查報新違章建築不力者,依左列規定分別予以處分: 一、查報轄區內有新違章建築施工未予查報者,應予申誡或記過。一個月內有前列情事兩次以上者,應予記過或記大過。 二、查報轄區內之新違章建築已全部完工而未查報者,應予記大過。 三、拆除新違章建築時,無故不到現場會同辦理者,應予申誡或記過。
鄉(鎮)(市)(區)公所建築管理人員或鄉(鎮)(市)(區)長對違章建築查報報告,未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即時轉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政府機關違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擅自興工建築者,其首長及事務主管人員應予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對於轄區新違章建築均能事先防範或及時查報者,視其績效,予以嘉獎、記功或記大功。
鄉(鎮)(市)(區)長及建築管理人員處理違章建築工作負責努力者,視其績效,予以嘉獎、記功或記大功。
直轄市工務局、縣(市)工務局或建設局處理違章建築工作人員負責努力者,視其績效予以嘉獎、記功或記大功。
直轄市、縣(市)長指揮監督處理違章建築著有成績者,視其績效,直轄市長予以頒發獎狀或獎牌,縣(市)長予以嘉獎、記功或記大功。
國軍眷區範圍內之違章建築,各該眷區建管單位主管及經辦人員,未能事前防止或事後未予以取締者,視其情節輕重,由國防部按現行有關法規予以適當懲處。其有疏導有方事前防止或事後執行取締卓著績效者,予以適當獎勵。
國軍眷區以外之軍人軍眷新違章建築,當地憲兵隊於接獲通知(口頭或電話通知後補辦書面通知手續)後,未能及時到達現場維持秩序或擔任上項工作不力或故延無法拆除者,視其情節輕重,由國防部按現行有關法規,對其主管及執行人員分別予以適當懲處。其維持秩序工作努力,使拆除工作得以順利進行者,予以適當獎勵。
為督導考核執行違章建築之處理,內政部、國防部應分別設置處理違章建築督導考核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處理違章建築督導協調會報,定期辦理,其有關人員並視執行成效分別議定獎懲。
…三十七條 規定要件者,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或消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 二、違反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七條之規定,而 符合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二規定要件者,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處 理。 三、傾頹或朽壞有危險之虞,而符合建築法第八十一條或第八十二條規定 要件者,依該法第八十一條或第八十二條規定處理。
眷舍有擅自增 (改) 建之情事者一律視為違章建築,由列管單位依法處理 。
為處理國軍眷區違章建築,依建築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稱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之國軍眷區,未經國軍眷區主管單 位核准,及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而擅自建造之 建築物。但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合法房屋院內或通道上設置臨時…
國軍眷區違章建築之取締,其權責劃分如左: 一、國防部總政戰部負責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之政策策劃與協調督考。 二、陸、海、空軍、聯勤、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國防部 總務局、情報局 (國軍眷…
眷區主管單位對於眷區違章建築,接到眷村列管單位、眷村自治會報告或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憲警單位通報後,應即時勒令違建眷戶停工,並會同 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勘查後依建築法第九十三條強制拆除並移送法辦。 前項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眷…
為貫徹取締眷區違章建築,憲兵司令部應督導各地區憲兵隊依左列規定執 行: 一、當地憲兵隊接獲眷區違章情事之通知,或發現眷區內之違章建築案件 ,應即瞭解狀況:通報違建所屬眷區主管單位。 二、當地憲兵隊接獲眷…
取締國軍眷區違章建築所需經費,由國軍眷區主管單位在年度預算相關科 目內支應。
… (十一) 法定空地分割證明之核發事項。 (十二) 都市建設類及建築報表之編報事項。 (十三) 公共建築安全檢查之會辦事項。 (十四) 建築師及營造廠之登記與管理事項。 (十五) 違章建築管理及拆除之處理事項 (十六) 建築管理行政命令之處理事項。 (十七) 建築爭議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八) 園區景觀工程之規劃、設計、招標、訂約、施工督導、驗收與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