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犯貪污、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犯前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 三、經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 四、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未成年人。 七、曾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本辦法所稱任何人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其取得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位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拋棄或有退撫法第七十五條之法定事由,喪失其領受權,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事業人員生前以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者,從其遺囑。但其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同一順序其他具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但前項第一款所定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 事業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事業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事業人員死亡而無第一項遺族可申辦撫卹者,其繼承人得向存保公司申請發還原繳付之自提儲金本息;無繼承人者,歸屬存保公司。
…: (一)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二)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 (三)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四)無工作或未成年者,本人無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性質相同補助之切結書。 (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二、照顧者: (一)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二)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
…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如於日間送達不獲會晤本人,亦無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受領傳票,而有夜間投遞班次者,得利用夜間送達。 前項所稱有辨別事理能力,指有普通常識而非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並以郵務機構送達人於送達時,就通常情形所得辨認者為限;所稱同居人,指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處者;所稱受僱人,指被僱服日常勞務有繼續性質者。
…獲檢舉,應確認是否為調查學校。非調查學校接獲檢舉,知悉疑似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事件時,除依第七條規定通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行為人及被害人(以下併稱當事人);被害人為未成年學生時,應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調查學校依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私立學校法或其他教育法令規定合併者,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為調查學校;調查學校已停辦者,由行為人現所屬學校為調…
…集後七日內。 二、配偶妊娠之預產期於召集期間前後十四日內。 三、配偶於召集期間分娩、流產未滿十四日或其預產期已過仍未分娩。 四、本人於召集期間妊娠、分娩未滿半年或流產未滿三個月。 五、養育未成年子女或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無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而有未成年子女或弟妹須本人獨自養育。 (二)養育未滿二歲子女或二名以上未滿七歲子女。 (三)養育三名以上子女,且其中一名以上未滿七…
本辦法所稱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指本條例第二條所定之退除役官兵,且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者。 前項人員眷屬,其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之未婚子女,或就讀國內大學以下學校之已成年未婚子女。 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之未婚子女。 第一項人員死亡,其眷屬改支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之半數期間,仍得申請水電優待,至配偶死亡或再婚、…
…外之迷幻物品。 (五)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六)非依自治條例規定,媒合或從事性交易。 (七)意圖鬥毆而聚眾。 三、對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未盡法定扶養義務,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未盡該法定扶養義務。 四、對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親屬有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有事實足認有該行為,但其情可憫、係出於自我…
被保險人死亡,其未成年之受益人無法請領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津貼者,其所屬投保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予以計息存儲,俟其能請領時發給之。
飛行運動業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飛行路線空域,不得逾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區域。 二、受載飛者應為七歲以上;未成年者,應取得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三、飛行前,專業人員應對參與飛行運動活動者實施安全教育,並檢查第五款所定安全配備。 四、告知參與飛行運動活動者應遵行事項及注意身體承受之風險。 五、配…
研究人員應依學研機構規定,主動揭露與擬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之新創生醫公司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後取得者亦同: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公司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國內中產以下有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戶(以下簡稱借款人),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合計僅有一筆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並須有非呆帳之貸款餘額。 二、合計持有房屋一戶以內。 三、原始核貸金額,位於臺北市住宅為新臺幣八百五十萬元以內;位於其他直轄市…
…或除戶戶籍謄本、亡故教職員及遺族戶籍資料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彙送主管機關審定後,通知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發給。 二、遺族拋棄領受權者,應出具拋棄同意書,送原服務學校彙送主管機關辦理。 三、遺族為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申請並應出具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四、退休教職員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情形者,由其原服務學校檢同死亡證明…
退休教職員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之個人專戶餘額領受人有二人以上者,依遺囑指定之比率領受。 前項退休教職員之遺族有未成年子女者,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得指定低於其原得領取之比率。 退休教職員依第一項規定預立之遺囑,未指定領受比率或指定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未達原得領取比率者,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定比率領受。
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所定未成年子女,限於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審定給卹者。所定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以國民年金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準。
亡故教職員之未成年子女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選擇依退撫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者,不再發放按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
…表、遺族代表領受同意書及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送原服務機關彙送審定機關審定後,通知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發給。 二、遺族拋棄領受權者,應出具拋棄同意書,送原服務機關彙送審定機關辦理。 三、遺族為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申請並應出具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四、退休人員有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情形者,由其原服務機關檢同死亡證明書,…
退休人員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之個人專戶餘額領受人有二人以上者,依遺囑指定之比率領受。 前項退休人員之遺族有未成年子女者,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不得指定低於其原得領取之比率。 退休人員依第一項規定預立之遺囑,未指定領受比率或指定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未達原得領取比率者,依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比率領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