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三、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鄉 (鎮、市) 公所出具之受災證明。依本條 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以原有建築基地抵充配售土地或建築物及其 土地應有部分應繳金額者,應出具公寓大廈拆除證明及其建築基地無 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之證明。 四、災損建築物之土地及建物登記 (簿) 謄本。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私有土地使用現狀、他項權利設…
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並經拆除者,於其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 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者,得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 規定,以原有建築基地抵充配售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應繳金額 …
符合下列條件之震損公寓大廈重建事業實施者 (以下簡稱實施者) ,得申 請重建建築融資獎勵 (以下簡稱融資獎勵) : 一、採都市更新方式辦理原地重建者。 二、建築設計符合強震區耐震規定,並採鋼骨構造建造者。
實施者為辦理公寓大廈重建,得洽金融機構辦理建築融資。 前項建築融資由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貸放,並由最大債權銀行擔任主辦銀 行,其額度及利率由主辦銀行召集各參貸金融機構與實施者議定。 實施者得持經本部核發之融資獎勵…
金融機構向本部申請無息融資金額,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無息融資申請書。 二、受理九二一震損公寓大廈重建建築融資清單。 三、無息融資專戶帳號。 四、重建建築融資契約書。 五、本部核發之建築融資獎勵證明影本。 六、其他文件。
…上透空之遮陽板,其深度在二公尺以下者,或露臺或法定騎樓或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屋頂突出物或依法設置之防空避難設備、裝卸、機電設備、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但機電設備空間、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面積之和,除依規定僅須設置一座直通樓梯…
…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 二、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 三、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棟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 前項各款之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 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
本章所稱公共服務空間,係指基地位於住宅區之公寓大廈留設於地面層之共用部分,供住戶作集會、休閒、文教及交誼等服務性之公共空間。
本細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例所稱區分所有權比例,指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測繪之面積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之比。建築物已完成登記者,依登記機關之記載為準。 同一區分所有權人有數專有部分者,前項區分所有權比例,應予累計。但於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比例時,應受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稱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指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範圍。
本條例所定之公告,應於公寓大廈公告欄內為之;未設公告欄者,應於主要出入口明顯處所為之。
本辦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公寓大廈內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之住戶(以下簡稱經營危險行業住戶)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應向經財政部核准或許可設立登記之保險業辦理投保。
公寓大廈住戶向經營危險行業住戶請求補償火災保險費差額者,應檢附保險契約及保險費收據影本。 經營危險行業住戶應全數補償前項之差額;其超過一戶者,應按各戶所占面積比例分攤火災保險費差額。
經營危險行業住戶遷離公寓大廈時,其補償義務自遷離之日起隨同消滅;並得向其他住戶請求返還其所補償火災保險費差額之未到期部分。 依前項規定返還補償差額費之住戶,得向其他經營危險行業住戶請求補償。
本辦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例所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人員)之類別如下: 一、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事務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之人員。 二、公寓大…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以下簡稱管理維護公司)之公司名稱中應標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字樣。
管理維護公司於辦理公司登記後六個月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始得營業: 一、申請書。 二、原許可核准函。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管理維護公司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妥申領登記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管理維護公司於申領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時,其原許可申請書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應併同辦理變更許可。 管理維護公司遺失登記證時,應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