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對第六條緊急評估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獲緊急評估結果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複評。 前項複評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
政府興建之重建住宅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建築物興建成本及其 他必要費用,扣除相關補助費用後,按住宅之區位、樓層,依面積之比例 分戶計算成本後,並參考鄰近民間單位興建房屋之安置方式,專案提報重 建推動委員會核定後辦理。 前項必要費用,包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應提列之公共基金。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輔導重建住宅住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 其相關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辦理管理維護事項。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核准立案之更新團體。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依法成立 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者為限。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第三款補助對象得自行提案或接受專業團…
…面之鐵窗及違建拆除。 三、空調、外部管線整理美化。 四、建築基地景觀綠美化。 五、屋頂防水及綠美化。 六、增設或改善無障礙設施。 七、提高建物耐震能力。 八、增設昇降機設備。 九、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設置之防墜設施。 十、其他因配合整體整建或維護工程之完整性,經審查同意之必要或特殊 工程項目。 前項補助項目,採用綠建材、綠色能源或綠建築工法進行整建或維護工程 者,得…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五、社區:從事環境教育及環境保護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之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六、個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傳推廣及輔導陪伴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空間應獨立設置,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空間得與國民小學共用。 設置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內之幼兒園,其第一項必要空間,除第六款得與學校共用外,均應獨立設置。 設置於公寓大廈內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第一項必要空間,均不得與公寓大廈居民共用。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有該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時,應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等傳送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通報內容應載明…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相關土地或設施更名登記,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申請建造執照之國民住宅社區,應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但國民住宅出售當時之售價計算書載有各戶原持有面積者,得依各該計算書所載面積計算其權利範圍。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仍有困難者,得請求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及住戶代表研商處理之。
本辦法之獎勵範圍及其申請人規定如下: 一、新建無障礙住宅者,為其起造人。 二、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者,為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但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者,得推派區分所有權人一人代表申請。 三、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專有部分者,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四、原有住宅非公寓大廈者,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新建無障礙住宅之起造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無障礙住宅標章;其獲核發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登錄。無障礙住宅標章分類及申請條件,規定如下: 一、無障礙住宅單位標章:應有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一個以上住宅單位(戶),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或非公寓大廈類型之建築物,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 二、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應以公寓大廈單幢建築物為申請單位,並有專有部分百分之五以上及至少三個住…
五層以下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依第三條設計基準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應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其申請補助經費得檢附下列文件之一,視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一、建築基地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文件。 二…
…備。 六、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七、給水、排水管線。 八、電氣管線。 九、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十、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前項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 申請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得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或違反建築法、消防法等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性能類別,新建住宅除結構安全得單獨申請外,應一併申請評估;既有住宅得由申請人視其需求選擇申請評估之,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既有住宅評估類別以結構安全、防火安全、無障礙環境、節能省水及住宅維護為優先。
既有住宅之所有權人或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檢具申請書、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書圖文件,向評估機構申請既有住宅性能評估。經性能評估後,評估機構應發給既有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 評估機構為辦理既有住宅性能評估,應派員至現場勘查及實施必要之檢測。
…、評估項目、等級、條件及建議改善事項。 十、適用範圍、變更申請及廢止條件。 十一、注意事項。 十二、其他相關之補充數據、圖表、資料及文件。 既有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除第一項第三款之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應記載其名稱,及第四款、第六款免記載外,其餘應記載事項同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 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於住宅所有權移轉或點交時,應一併交付住宅所有權人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既有住宅申請補助評估費用時,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既有住宅評估申請書。 二、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使用執照影本。但謄本能以網路電子謄本方式申請者,免予檢附;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代替謄本。 三、申請案件評估之性能類別、費用及擬申撥補助評估費用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檢附逾半數之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以下簡稱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 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之會議紀錄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
資格訓練應包括下列課程: 一、本條例相關法規。 二、不動產租賃及租稅相關法規。 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 四、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規。 五、各式住宅租賃契約與委託管理契約應記載(約定)及不得記載(約定)事項。 六、租賃關係管理及糾紛處理實務。 七、屋況設備點交及故障排除實務。 八、建築物設備管理維護實務。 …
…申請折抵課程時數: 一、不動產經紀人及經紀營業員:不動產租賃及租稅相關法規、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 二、地政士:不動產租賃及租稅相關法規。 三、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租賃及租稅相關法規。 四、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及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規、建築物設備管理維護實務。 前項執業資格證明文件有效期限之計算,以報名截止日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