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依法自行開發或會同舉辦改良利用不動產之所需土地地價、改良費用 及興建房屋支出。 二、依法改良利用不動產之委託經營支出。 三、基金會管理費用支出。 四、其他經核准或有關支出。
本辦法所稱委託管理,指委託機關支付管理費,由受託人依本辦法及委託 管理契約約定事項管理受託財產,並將財產之收益繳交委託機關。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公開招標時,應於開標之日二個月前公告,並將 委託管理契約書草案及投標須知提供投標人參考。 前項委託契約書草案,應包括契約當事人、委託管理財產標的、委託管理 事項、期間、管理費及其他與委託管理有關之事項;由國產局所屬地區辦 事處或分處擬訂後,陳報國產局核定。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理公開招標時,應先審查投標資格及押標金, 有一家以上符合時,即可開標。 開標時,以年管理費總額競標,並以低於底價之有效標單年管理費總額最 低者為得標人,次低者為次得標人。如最低者有二標以上時,以抽籤方式 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低者有二標以上時,亦同。 投標人有二人以上,如得標人…
前條年管理費總額底價之訂定,以每公頃年管理費乘以委託管理不動產總 面積加上委託管理不動產應收年總收益百分之五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S=a*1+r*5% S:年管理費總額 a:每公頃年管理費 …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應支付受託人之年管理費,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公開招標者,依決標金額計之。 二、專案核准者,依專案核定之年管理費計之,但最高不得超過依第十條 規定計算年管理費總額百分之八十。 前項年管理費,由委託機關每…
委託機關應於決標或專案核准後,通知受託人於三十日內繳交履約保證金 及第九條第四項應納之差額保證金,簽訂委託管理契約。並於簽約後限期 將委託管理之財產點交受託人。 前項履約保證金、以決標或專案核准之年管理費計之。受託人為地方政府 、公立機構或公法人者,免繳履約保證金。
…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終止委託管理契約,致委託管理財產發生損害 者,受託人應負賠償責任。 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終止委託管理契約,致受託人發生損失者, 應予補償;其補償金額以不超過應撥付之年管理費為限。
在原委託區域範圍內,新接管登記、新出租、變更使用分區或用地種類之 國有非公用財產,與原委託管理契約性質相同者,得依原委託管理契約條 件增加委託管理財產,其管理費自次期起按增加之面積比例增計之。 委託管理部分財產,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者,得由委託機關 收回處理,受託人不得拒絕;其剩餘委託管理財產仍依原委託管理契約辦 理。其管理費自次期起按減…
各項自籌收入應由學校統籌運用。但涉及政府與民間補助或委託辦理之事項,應依其補助計畫或契約辦理。 學校辦理各項自籌收入業務,應合理控制成本,並得衡量使用學校資源情形,就所提列之行政管理費或計畫節餘款訂定一定分配比率,分配至負責辦理該項業務之行政或學術單位運用,並應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各科醫療費用 (包括優待及免費在內) 。 二、教學訓練與研究發展費用。 三、管理費用。 四、其他支出。
…並以該帳簿為準,核實計算消滅科學事業原受獎勵且獨立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勞務部分之所得額或應納稅額。 前項帳簿,應依規定設置完備,並獨立計算消滅科學事業部分之銷貨額、銷貨成本及毛利,且應嚴格合理分攤管理費用及非營業損益。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入。 三、科學園區廠房、住宅、宿舍、土地租金及出售廠房之收入。 四、科學園區作業服務收入。 五、科學園區公共設施建設費收入。 六、科學園區實驗中學學雜費、推廣教育、建教合作、場地設備管理及受贈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項。 二、第二科 (一) 園區事業、一般營利事業財務報告審查分析事項。 (二) 園區事業營運困難問題之訪查與輔導事項。 (三) 園區事業營運調查及統計分析事項。 (四) 園區事業管理費徵收事項。 (五) 園區電子電信器材查驗與特許證之核轉事項。 (六) 園區電子電信器材進出口證照核發事項。 (七) 儲運單位及保稅倉庫之設立、經營與輔導管理事項。 三、第三科 (…
管理局依本辦法規定,向園區內設立之園區事業、金融機構及其他機構收取管理費。但非營利性質之政府機構、提供園區水、電基礎設施設備之公用事業得免予收取。
園區事業非位於都市型園區者,依承租之土地或廠房面積計算繳納管理費;其費率計算標準如附表一。同時承租土地及廠房面積者,以應納金額較高者繳納。 前項規定,土地為園區事業自有者,準用之。 依第一項規定繳納管理費之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核准新建廠房部分,於完成變更工廠…
園區事業營業額之千分之一點九超過前條管理費者,改依營業額千分之一點九繳納管理費。 園區事業以總、分支機構分設於園區內外者,該總、分支機構應分別向所屬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額。 本辦法所稱營業額,指依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銷售額、收據及總、分支機構間勞務與貨物之調撥、移轉或其他足以客觀計算產值之依據合計,扣抵第十條各項目後之數額。
園區事業部分位於都市型園區者,於計算第三條及前條第一項之管理費時,應分別計算。
園區事業或園區內設立之金融機構,於主管稽徵機關營業登記核准日之次月一日起按期繳納管理費;未於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營業登記者,於公司、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滿一年之次月一日起繳納之。 前項之園區事業,於其他園區所設立之工廠,如未完成工廠登記者,應以承租工廠之土地或廠房租賃契約生效日滿一年…
金融機構依其銷售額萬分之二繳納管理費,不受第三條第一項繳納管理費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