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維護公司從事下列建築物管理維護業務: 一、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 二、建築物及基地之維護及修繕事項。 三、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之檢查及修護事項。 四、公寓公廈之清潔及環境衛生之維持事項。 五、公寓大廈及其週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 前項管理維護業務,涉及其他行業專業法規規定時,應經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及管理維護公司以契約約定,委託經領有各該目的事業法規許可之業者辦理。
…他費用之收支、保管,不得侵占挪用,亦不得與公司或公司員工之財物款項混用。 三、執行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四、對於各項管理維護配合防範注意事項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之重大缺失,應坦誠告知客戶。 五、對於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洩露。 六、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酬金,亦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七、受任執行管理維護業務,處理相關事務應…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機構、團體辦理管理服務人員訓練: 一、非營利性質之法人團體、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 二、置有大專以上畢業之專任行政人員一人以上。 三、各講習訓練課程能邀集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之授課講師一人以上: (一)現任或曾任大專講師以上職務。 (二)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有五年以上建築管理或公寓大廈管理相關經驗者。
管理服務人員訓練課程應包括下列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共同科目: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二)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三)規約範本。 (四)建築物管理維護技術及企劃。 (五)集合住宅住戶使用維護手冊範本。 二、專業科目: (一)事務管理人員…
昇降設備安全檢查頻率,規定如下: 一、昇降送貨機每三年一次。 二、個人住宅用昇降機每三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 三、供五樓以下公寓大廈使用之昇降機每二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 四、前三款以外之昇降設備每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半年一次。 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以下簡稱申報人)規定如下: 一、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耐震能力評估,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建築物同屬一使用人使用者,該使用人得代為申報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下列人口應申報流動人口登記: 一、外出住宿旅店、賓 (會) 館或其他供公眾住宿處所者。 二、除就學者外,暫住於出租之公寓大廈或公司、行號、工廠、礦場、社 團及其所提供之住宿處所,其期間在十五日以上者。 三、僑居國外、居住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居 (停) 留期間, 未設戶籍者。 四、在臺灣…
為維護公寓大廈及社區居民生活之安寧與安全,特訂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寓大廈係指供住宅、商業及住商混合使用之區分所有建築物 。所稱社區係指數幢公寓大廈、住宅,依本辦法規定,聯合設置有守望相 助巡守組織之地區。
…務、建設、民政、國宅、社會、教育、環保、衛生等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主管人員組成。 民間守望相助規劃輔導組應視治安需要,或應地區住戶之請求,核定守望 相助設置地區。各鄉 (鎮、市、區) 應成立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輔導 組,由各鄉 (鎮、市、區) 長為召集人,警察分局長或分駐派出所主管為 副召集人,村 (里) 長及有關單位人員九人至十五人組成,辦理輔導成立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守望相…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由住 戶互選之,並由委員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 前項委員及主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二年並為無給職。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規劃維護公寓大廈、社區內之各項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事項。 二、促進公寓大廈、社區內住戶之友誼與互助及排解糾紛。 三、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災害防救。 四、僱用及解僱管理員或巡守員,並督導其執行任務。 五、舉報公寓大廈、社區內影響治安行業動態。 六、其他有關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維護之管理事項。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置管理員若干人;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 設巡守組,得置巡守員若干人。 各委員會應設置服務處所,並設置各項簿冊、應勤裝具及通訊設施。
管理員或巡守員應年滿二十歲以上,身心健全,品行端正,僱用時,送請 鄉 (鎮、市、區) 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輔導組,轉報直轄市、縣 (市 ) 民間守望相助規劃輔導組備查。 委員會認為管理員、巡守員不稱職時,得予解僱。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應比照勞工保險之規定為其所 僱用之管理員、巡守員辦理職業災害之保險及負擔保費。
公寓大廈及社區建築物之共同基地與共同使用部分等共同事務之管理維護 及管理員、巡守員之費用負擔方式得經住戶之同意,訂定規約共同遵守。 第六條至第十三條所訂事項應載明於前項規約中,作為規約內容之一部分 。
災區原已建築使用之私有建築用地,經變更為非建築用地,且災後未獲配國民住宅或其他政府所興建之住宅者,基地所有權人得申請與鄰近國有非公用建築用地辦理交換。 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致居民死亡,於震災發生時起四年內,其基地原有建築物已拆除,該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且災後未獲配國民住宅或其他政府所興建之住宅者,基地所有權人得依本…
機關、學校、工廠、商場、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公私團體、機構之員工或居住人,或公寓大廈之居住人為應受送達人時,郵務機構送達人得將訴訟文書付與送達處所內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接收郵件人員,視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但接收郵件人員為他造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 │ │不動產鑑定商業 │經營土地及其定著物之鑑定業務(會計│ │ │ │師、建築師業務除外)。 │ │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經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 │ │ │業 │ │ │ │…
…應於申請投資案核定後,檢具其所訂營運管理章程報經執行機構核轉主管機關核定,建物產權登記前併同營運人與執行機構簽訂營運契約書,依本辦法規定受執行機構之監督與管理。 建物非屬統一經營者,投資人得參照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研訂管理規約,並納入與捷運有關之特別約定事項,報經執行機構核轉主管機關核定後請照、興建。 區分所有權人不得以會議決議排除第一項營運管理章程及營運契約之規定,及第二項管理規約之特別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