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證訓練應包括下列課程: 一、本條例相關法規及實務。 二、不動產租賃與租稅相關法規及實務。 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及實務。 四、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規及實務。 五、各式住宅租賃契約與委託管理契約規範及實務。 六、租賃關係管理與糾紛處理實務及新知。 七、屋況設備點交與故障排除實務及新知。 八、建築物設備管理維護實務及新知。 …
…、不動產經紀人及經紀營業員:不動產租賃與租稅相關法規及實務、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及實務。 二、地政士:不動產租賃與租稅相關法規及實務。 三、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租賃與租稅相關法規及實務。 四、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及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規及實務、建築物設備管理維護實務及新知。 前項執業資格證明文件有效期限之計算,以報名截止日為基準。
機關、學校、工廠、商場、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公私團體、機構之員工或居住人,或公寓大廈之居住人為應受送達人時,郵務機構送達人得將傳票付與送達處所內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接收郵件人員,視為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接收郵件人員為與應受送達人利害相反之訴訟關係人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之地理區域範圍。 二、團體:指下列依法設立者: (一)依合作社法設立之合作社。 (二)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或職業團體。 (三)依民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 (四)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五)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 (六)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設立之農業產銷班。 三、核心社區:申請團體擇定作為主要辦理推廣宣導、潛力盤查及設置再生能源…
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八項所定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提出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及第三條規定基準認定之。 前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內容、委託方式及應檢附文件、評估方式、評估報告書、評估機構與其人員之資格及管理事項,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營造業。 二、不動產開發業。 三、建築師事務所。 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 五、都市更新業務財團法人。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前項第二款不動產開發業,指以銷售為目的,從事土地、建物等不動產投資興建之行業。
…、漁業、公用事業、交通事業、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登記,或其他已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廠場或事業單位。 四、依法立案、核准或報備之人民團體、短期補習班、訓練機構、宗教團體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五、依法許可或核准營業之攤販或公有市場攤商。 六、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或辦事處。 七、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擬參選人、候選人及當選人,為選務或公職人員職務僱用勞…
…務之職務,僅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且無其他對價回饋。 五、應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邀請擔任非常態性之工作。 六、擔任各級公私立學校學生家長會職務。 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住戶身分擔任管理委員會職務或管理負責人。
兼職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申請同意: 一、經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認屬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範圍。 二、各級公務人員協會職務。 三、各級公私立學校教師經學校依法令同意借調至機關(構)服務,應返校義務授課之情形。 四、擔任各級公私立學校學生家長會職務。 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住戶身分擔任管理委員會職務或管理負責人。 六、其他經銓敘部會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情形。
…務之職務,僅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且無其他對價回饋。 五、應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邀請擔任非常態性之工作。 六、擔任各級公私立學校學生家長會職務。 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住戶身分擔任管理委員會職務或管理負責人。
建築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建築、公寓大廈與建築師管理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建築、公寓大廈及建築師管理法規之擬議。 三、建築工程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與設備技術規範之規劃、研議及推動。 四、建築工程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與…
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於依本標準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建築物所有權移轉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辦理移交前,變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文件設置者為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其他有管理權之人。
公寓申請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補助,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通過後提出申請。無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者,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推派一人代表申請。 公寓申請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補助,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公寓申請第十條第一項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含摘要表、補助項目、條件檢核表。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一)以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申請者:檢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管理負責人名冊(含姓名、聯絡地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以申請補助範圍內全體共同代表人提案者:檢附代表人名冊(含姓名、聯絡地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區分所有權…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求委託專業團隊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一、協助個案現地先期評估及申請諮詢。 二、提供駐點專案人員之法令諮詢服務。 三、輔導社區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四、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具補助作業原則或宣導手冊。 五、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受理補助申請時,檢核申請書件,並提供初步審查意見。 六、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辦理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