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之工程費用包括如下: 一、施工費。 二、材料費。 三、補償費。 四、區域性整地費。 五、界樁設置費。 六、管理費。 前項各款費用標準(每公頃單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費用或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時,其差額之貼補。 六、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籌備工作、規劃設計必需費用。 七、已辦竣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改善工程及促進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 發展建設費用及管理費用。 八、管理本基金及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有關工作必要費用。 九、其他辦理平均地權有關業務所必需費用。 前項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之費用以補助方式辦理;其餘各款以貸款方 式運用。但第六款於市地…
…地所有權人認為為達現代化生活機能必要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不包括重劃前業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協議價購或徵收取得者。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工程費,包括施工費、材料費、區域性整地費、界標設置費、工程管理費用及應徵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費用、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土地整理費用及貸款利息之總額。 前項所稱公共設施費用,包括道路、橋樑、溝渠、雨污水下水管道、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材料費、工程管理費、整地費、第五十二條規定應分擔之管線工程費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必要公共設施之全部或部分費用。所稱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指自公共設施完成之日起至移交接管前及移交接管後共計三年內,辦理管理維護所需之費…
勘估標的總費用之推算,應根據相同或相似不動產所支出之費用資料或會計報表所載資料加以推算,其項目包括地價稅或地租、房屋稅、保險費、管理費及維修費等。其為營運性不動產者,並應加計營運費用。 以不動產證券化為估價目的者,其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之總費用應依信託計畫資料加以推算。
勘估標的之總成本應包括之各項成本及相關費用如下: 一、營造或施工費。 二、規劃設計費。 三、廣告費、銷售費。 四、管理費。 五、稅捐及其他負擔。 六、資本利息。 七、開發或建築利潤。 前項勘估標的為土地或包含土地者,總成本應加計價格日期當時之土地價格。 總成本各項計算過程應核實填寫於成本價格計算表內。
勘估標的之營造或施工費,項目如下: 一、直接材料費。 二、直接人工費。 三、間接材料費。 四、間接人工費。 五、管理費。 六、稅捐。 七、資本利息。 八、營造或施工利潤。
直接法分為下列二種: 一、淨計法:指就勘估標的所需要各種建築材料及人工之數量,逐一乘以價格日期當時該建築材料之單價及人工工資,並加計管理費、稅捐、資本利息及利潤。 二、單位工程法:係以建築細部工程之各項目單價乘以該工程施工數量,並合計之。
勘估標的之資本利息應依分期投入資本數額及資本使用年數,按自有資金與借貸資金分別計息,其自有資金與借貸資金比例,應依銀行一般放款成數定之。 前項資本利息之計算,應按營造施工費、規劃設計費、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稅捐及其他負擔之合計額乘以利率計算。 第一項勘估標的為土地或包含土地者,前項合計額應另加計土地價格。
勘估標的之開發或建築利潤應視工程規模、開發年數與經濟景氣等因素,按營造或施工費、規劃設計費、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資本利息、稅捐及其他負擔之合計額乘以適當利潤率計算之。 前項利潤率應由全聯會定期公告;未公告前依營造或建築業之平均經營利潤率為準,並得依開發或建物形態之不同,考量經營風險及開發或建築工期之長短…
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及稅捐,應按總成本乘以相關費率計算,相關費率應由全聯會定期公告之。
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稅捐及開發或建築利潤,視勘估標的之性質,於成本估價時得不予計入。
…額。 三、房地成本價格=土地價格+建物成本價格。 前項土地價格之求取有困難者,得以比較法或收益法計算之,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以比較法或收益法計算土地價格者,並需考量土地部分之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稅捐、資本利息及利潤之合理性。 依第一項規定計算土地價格,得考量已投入土地開發改良因時間經過造成之減損,並於土地總成本中扣除。
土地建築開發之直接成本、間接成本項目如下: 一、直接成本:營造或施工費。 二、間接成本,其內容如下: (一)規劃設計費。 (二)廣告費、銷售費。 (三)管理費。 (四)稅捐及其他負擔。
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及稅捐,應按總銷售金額乘以相關費率計算,相關費率應由全聯會定期公告之。
停車場為自然人或營利法人投資興建者,得對外營業;其為公益法人團體 投資興建者,得收取管理費。
…廢置程序之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土地。 四、工程費用:包括權利變換地區內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公共設施與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整地費及材料費、工程管理費、空氣污染防制費及其他必要之工程費用。 五、權利變換費用:包括實施權利變換所需之調查費、測量費、規劃費、估價費、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應發給之補償金額、拆遷安置計畫內所定之拆遷安置費、地籍…
公路及橋樑工程之收費年限,應依左列因素計算: 一、各類車輛收費標準。 二、每日交通量及未來之成長率。 三、工程費總投資額。 四、工程費利息及利潤之估計。 五、養護費及管理費之估計。 前項收費年限已屆,未能收足應收回之費用時,得請求延長之。
徵收工程受益費之公路或橋樑,收費期間所需養護及管理費用,在所收工程受益費項下開支。
專用下水道建設費包括左列各項費用: 一、工程興建費。 二、工程用地價購費。 三、地上、地下物拆遷補償費。 四、工程管理費。 五、借款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