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所生下列支出,由本基金負擔: 一、為維持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營運所生之營業支出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所支付之費用。 三、依法律應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預告工資、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及 相關稅捐。
本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時,應以概括讓與承受基準日或停業日之前 一日為基準,對該等機構員工及經理人辦理退休金及資遣費之年資結算。 年資結算及退休金、資遣費給與標準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之員工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 辦理。 二、農會信用部之員工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辦理…
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負責人或員工有不法行為致生損害於該金融機構,經 刑事或民事起訴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為維護本基金權益,對上開負責 人或員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逕予抵銷。
…處理無償轉回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所需資金。 四、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所生下列支出: (一)為維持經營不善信用部營運所生之營業支出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依法律應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預告工資、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及相關稅捐。 (三)辦理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相關事務所需費用。
農委會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時,應以合併基準日或概括讓與承受基準日之前一日為基準,對該等信用部員工辦理退休金及資遣費之年資結算。 年資結算及退休金、資遣費給與標準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或漁會人事管理辦法辦理。薪點最低核發基準依農委會規定辦理。 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準備金提撥不足者,由本專款補足…
經營不善信用部之負責人或員工有不法行為致生損害於該信用部,經刑事或民事起訴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為維護本專款權益,對上開負責人或員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暫緩發放,俟判決確定後,逕予抵銷或發還。
停業要保機構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有不足支付全部員工依法核算之退休金資遣費,存保公司應全數補足,並按過渡銀行留用員工應提撥準備金額之比例,移轉至過渡銀行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 過渡銀行留用停業要保機構員工時,該員工於停業機構之工作年資應予承認。
…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原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約僱之人員,其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不適用第一項辦法發給離職給與之規定,並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
勞工因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而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且非屬有資力者,得申請前條第一款之扶助: 一、與雇主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積欠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爭議。 二、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給與補償或賠償。 三、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失。 工會認雇主侵害其多數會…
…遭遇職業災害致重傷。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無資力,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法律扶助法無資力認定標準認定之。 第一項所定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包含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請求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二、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三、請求雇主依法給與職業災害補償。
依本辦法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其給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給與: (一)公務人員、派用人員: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退休金、資遣費;但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退休金標準給付者,其與依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之一次退休金、資遣給與標準給付與依勞動基準法之一次退休金標準有差額時,由港務公司予以補足。 (二)聘用人員:依各機關學校聘…
曾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給與,再任本行人員(不含本行工員),重行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時,其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費基數或百分比,應連同以前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基數、百分比、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或辦理年資結算給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本準則規定之給與最高基準為限,其以前退休(職、伍)或資遣給與已達最高限額者,不再增給;未達最高限額者,補足其差額。
…之退離(職)相關給與,應由本行補發之。 第一項所定應剝奪或減少之退離(職)相關給與,以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依其任職年資所核給者為限;其內涵包含以下各項給與: 一、依本準則支給之退休金、資遣費。 二、優存利息。 第一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處分者,從重處罰。 依本準則退休或資遣後,再任為本行職員者,其曾依第一項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
本行職員之資遣,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其資遣費給與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以前之任職年資,依其當時比照之法令規定計算。 二、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一日以後之任職年資,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計算。
請領退休金、資遣費、撫卹金與喪葬費之權利,以及未經遺族具領之撫卹金,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 前項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前項給與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公立課後照顧班依前條規定收取之費用,其支應之項目,分為下列二類: 一、行政費: (一)行政費包括水電費、材料費、勞健保費、勞退金、資遣費、加班費、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 (二)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但學校委託辦理時,受託人之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學校之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十為限。 …
…、業務費、材料費、維護費、修繕購置費、公共事務管理費、雜支、行政管理費與土地、建築物、設施與設備之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但無償提供之土地、建築物、設施及設備,不得計入營運成本。 前項人事費,得包括資遣費準備金,每年最多提撥全園專任人員月薪總額之百分之十;並應專戶儲存。
…其處理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同意由原非營利法人繼續辦理,或契約屆滿、終止而重新依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完成委託辦理程序,仍委託原非營利法人繼續辦理者,優先用於該園教保服務人員與其他服務人員之資遣費,及繼續辦理契約期間教保服務人員與其他服務人員之人事費。 二、契約期間屆滿未申請繼續辦理,或申請繼續辦理未經同意、契約終止者: (一)優先用於該園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資遣費。 (二)…
法官經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資遣者,除依法給與資遣費外,並比照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按資遣給與總額發給一次退養金。 前項人員退養金給與年齡之計算,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至資遣生效日止按日十足計算之。
…稱勞退舊制)之勞工人數。 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以下簡稱勞退新制)之勞工人數。 四、預估六個月工資數額。 五、預估適用勞退舊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 六、預估適用勞退新、舊制勞工之資遣費數額。 七、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及餘額。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