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 則、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機關、學校、工廠、商場、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公私團體、機構之員工或居住人,或公寓大廈之居住人為應受送達人時,郵務機構送達人得將行政訴訟文書付與送達處所內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之接收郵件人員,視為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同居人或受雇人。 接收郵件人員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出租住宅安置之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位於斷層帶、土石流危險區或其他地質脆弱地區之受災戶。 二、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並拆除,其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 、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者。 三、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受災戶。 四、災區公共建設拆遷戶。 五、位於無法分割之共有土地、祭祀公…
出租住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隨時終止租 約,收回住宅: 一、將住宅作非法使用者。 二、將住宅一部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者。 三、改建、增建、搭蓋違建、改變住宅原狀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者。 四、違反租賃契約約定者。 五、積欠租金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 六、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國民住宅條例或住戶規約等相關規定者。
住宅借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隨時終止借住契 約,收回住宅: 一、將住宅作非法使用者。 二、將住宅出租或借予他人者。 三、改建、增建、搭蓋違建、改變住宅原狀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者。 四、違反借住契約約定者。 五、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國民住宅條例或住戶規約等相關規定者。
…押權以外之他項權利設定;其設 定抵押權者,抵押權人應為金融機構,債務人應為申請人。 前項第二款之建築基地,已領得使用執照且未逾一年,應由申請人取得申 請案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建築型態屬公寓大廈者,應整棟尚未出售;建築 型態屬透天住宅者,其申請範圍之各棟住宅應均尚未出售。
本準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或其指派之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就下列人員派聘: 一、直轄市、縣(市…
本會召開會議時,應通知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依需要赴現場實地勘查或邀請有關機關或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代表列席。
申請調處案件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調處: 一、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之爭議事件者。 二、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者。 三、已訴請法院審理中或經法院和解、調解或判決確定者。 四、當事人無從通知者。 五、申請人提出之證明文件有不符或欠缺,於接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為加速辦理災害後緊急評估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必要時應請村(里)長、村(里)幹事預先填具緊急通報表。 評估人員辦理緊急評估時,得參考前項緊急通報表,逐項調查填寫緊急評估明細表及緊急評估表,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期間內繳回。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二項緊急通報表、緊急評估明細表及緊急評估表作成緊急評估結果,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
建築物經緊急評估結果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損害區域適當位置,張貼危險標誌,並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應於一定期限內辦理建築物修繕、補強或拆除;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仍有危害公共安全者,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辦理。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依前項規…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對第六條緊急評估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獲緊急評估結果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複評。 前項複評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
政府興建之重建住宅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建築物興建成本及其 他必要費用,扣除相關補助費用後,按住宅之區位、樓層,依面積之比例 分戶計算成本後,並參考鄰近民間單位興建房屋之安置方式,專案提報重 建推動委員會核定後辦理。 前項必要費用,包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應提列之公共基金。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輔導重建住宅住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 其相關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辦理管理維護事項。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核准立案之更新團體。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依法成立 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者為限。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第三款補助對象得自行提案或接受專業團…
…面之鐵窗及違建拆除。 三、空調、外部管線整理美化。 四、建築基地景觀綠美化。 五、屋頂防水及綠美化。 六、增設或改善無障礙設施。 七、提高建物耐震能力。 八、增設昇降機設備。 九、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設置之防墜設施。 十、其他因配合整體整建或維護工程之完整性,經審查同意之必要或特殊 工程項目。 前項補助項目,採用綠建材、綠色能源或綠建築工法進行整建或維護工程 者,得…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五、社區:從事環境教育及環境保護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之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六、個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傳推廣及輔導陪伴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空間應獨立設置,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空間得與國民小學共用。 設置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內之幼兒園,其第一項必要空間,除第六款得與學校共用外,均應獨立設置。 設置於公寓大廈內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第一項必要空間,均不得與公寓大廈居民共用。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有該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時,應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等傳送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通報內容應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