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 …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 (二)前目以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最…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未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銀行。
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 前項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之企業。 十、大股東:指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股東為自然人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數應一併計入本人之持股計算。 前項第八款所定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二、前款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
…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其上月份持股之變動情形通知公司;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申報。 前項規定之人持有之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在內。 第一項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申報。
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
…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保險公司。
…、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經由前項第三款受讓之股票,受讓人在一年內欲轉讓其股票,仍須依前項各款所列方式之一為之。 第一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股份,於該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 第一項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其因故未買回股份者,亦同。 第六項所定不得賣出之人所持有之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對簽證案件有重大影響之職員,而離職未滿二年。 三、與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關係。 四、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投資或分享財務利益之關係。 五、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資金借貸。但委託人為金融機構且為正常往來者,不在此限。 六、執行管理諮詢或其他非簽證業務而足以影…
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幼兒及學生,經成年學生、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並徵詢未成年學生意見後,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措施之適當性。 成年學生、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不同意進行…
…同薪級之現職人員本薪額 及第五條之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 ,補發其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薪級之現職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 餘額者亦同。 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時,得按原領月退 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 領受月退休金人員死亡,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其撫慰金由原服務 機關具領作其喪葬費用,如有剩餘,…
…不再增減。其增減之基數,由基金支給。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所支領月退休金及遺族一 次撫慰金,均照本條例施行前原規定給與標準支給。 前項支領一次撫慰金之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 慰金時,得由遺族自願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 領月撫慰金。
教職員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如左: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 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
遺族年撫卹金,自該教職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左: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十五年。但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 前項遺族如係獨子 (女) 之父母或無子 (女) 之寡妻或鰥夫,得給與終身 。 第一項所定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 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