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學歷,應依本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相關規定辦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國外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四、在臺監護人資格證明文件。 五、經駐外機構驗證之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委託在臺監護人之委託書。 六、經我國公證人公證之在臺監護人同意書。 七、申請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二款學歷證明文件,於申請入…
前條所稱在臺監護人,應為在臺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並提出無犯罪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稅捐機關核發最新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之資料清單。 符合前項規定者,每人以擔任一位外國學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但以校長、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或董事為監護人者,每人以擔任五位外國學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
…就學有關計畫之內容,應包括外國學生專責人員之設置等事項。 實驗教育機構招收外國學生之國別,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招收外國學生之國別規定。 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資格者,每人以擔任一位外國學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但實驗教育機構之負責人或設立實驗教育機構之非營利法人代表,每人以擔任五位外國學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 實驗教育機構招收外國學生之收、退費相關規定,應納入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藝術科目成績優異學生申請出國進修,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於每年四月底以 前檢齊證件向教育部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參加前條第二款所定之比賽或展出獲得前三名及優等成績之證明文件 。 二、學歷證件。 三、國外該專長科目學校之入學許可證。 四、國內比賽或展出之有關資料。 五、在外期間之監護及輔導計畫。 六、戶口名簿影本。
…選手未成年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三、身體狀況:由參賽單位指定綜合醫院檢查;參賽單位及選手應於選手保證書中,具結保證選手性別及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競賽。 四、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同意。 全運會之選手,其參賽資格(包括前項規定、參賽成績基準、人數及隊數之限制),依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規定,由籌備處審查,經審查資格不符者,不得參賽。
…以下簡稱技術手冊)之年齡規定;選手未成年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三、身體狀況:由參賽單位指定綜合醫院檢查;參賽單位及選手應於選手保證書中,具結保證選手性別及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競賽。 四、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同意。 全民運之選手、其參賽資格(包括前項規定、參賽成績基準、人數及隊數之限制),依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規定,由籌備處審查,經審查資格不符者,不得參賽。
…續滿三年以上;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本賽會註冊截止日為準。 三、年齡:依身心障礙國際賽會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之年齡規定;選手未成年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四、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同意。 五、身體狀況:擬參加競賽性活動者,應經綜合醫院以上之醫院檢查,取得健康檢查證明;選手應於選手保證書中,具結保證選手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競賽。 本賽會之選…
…,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認定之。 二、年齡:依傳統民俗運動競賽規則及各競賽種類之國際競賽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之年齡規定;選手未成年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三、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同意。 原民運之選手,其參賽資格(包括前項規定、參賽成績基準、人數及隊數之限制),依競賽規程及各運動技術手冊(以下簡稱技術手冊)規定,由籌備處審查,經審查資格…
各校導師對於第八條規定事項之實施情形,均應扼要記戴,並應隨時指導 學生改進其缺點,同時於可能範圍內,舉行家庭訪問及與學生家長或監護 人聯繫,如平時發現學生有不良習性或其他特殊事項,應隨時通知家長注 意。
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請求志願自費採樣者,應先填妥申請書,向刑事局提出;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者,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直轄市、縣(市)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或警政機關代為申請。 前項請求人應依刑事局通知之時間,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至刑事局繳納費用及採樣;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代為申請之人或機關派員陪同前往。
…檢察官評鑑之行政事項。 七、律師、法醫師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證照審核與律師相關業務之管理及監督。 八、調查局、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業務聯繫、協調及督導。 九、科技偵查、通訊監察、監護處分、強制治療處分、毒品、洗錢與資恐防制業務之政策研擬、推動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檢察行政事項。
學習律師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二、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受親職教育輔導處分者,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定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由少年保護官自行或轉交適當之教育訓練機構或團體執行之。 前項受執行之人自行參加經少年保護官認可之訓練課程者,以其訓練課程之時數折抵相當執行時數。 執行親職教育輔導認有必要時,得報請少年保護官通知少年到場,共同接受家族團體輔導。
…六、不得違反監獄所為之相關管制措施或處置。 七、不得有其他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權益之行為。 參觀者有違反前項規定之行為者,監獄得停止其參觀。 未滿十八歲之人請求參觀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師長或其他適當之成年人陪同為之。
…六、不得違反看守所所為之相關管制措施或處置。 七、不得有其他妨害看守所秩序、安全或被告權益之行為。 參觀者有違反前項規定之行為者,看守所得停止其參觀。 未滿十八歲之人參觀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師長或其他適當之成年人陪同。
第十八條規定成績,應每三個月由個案單位填發成績報告單,由班導師加 註考語,分別通知各生家長或監護人。
監護、禁戒、強制治療及其他保安處分執行處所(下稱執行處所)得設置戒護人員,無法定編制戒護人員者,得由執行處所或委由專業機構僱用戒護人員執行安全維護工作。 前項戒護人員由執行處所僱用者,應報主管機關或其…
監護、禁戒及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戒護人員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棍、防護型噴霧器或其他適當之器械: 一、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為強暴、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將施強暴、脅迫時。 二、持有足…
新入感訓處所之受感訓處分人應予登記,由醫官施行體檢,鑑定體位等級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其原因消滅前,停止感訓處分之執行: 一、罹急性傳染病者。 二、不能自理生活者。 三、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者。 前項停止感訓處分之執行者,應由原移送機關送交醫院、監護人、最近親 屬或其他適當處所。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具有本規則所定應試資格者,得依本規則應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試: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農田水利會職務或其他職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