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應繳納政府規定之稅捐及應支付之成本費用,應於石油礦品輸出 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內依左列各款匯回結售於指定銀行: 一、依本條例繳納之礦產稅、營業稅、貨物稅、印花稅及其他應繳之稅捐 。 二、外銷石油礦品已支付之生產成本 (包括折舊) 及推銷,管理費用。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本條例收取之回饋金。 二、融貸資金之利息。 三、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繳交之款項。 四、產業園區維護費、使用費、管理費、服務費及權利金。 五、產業園區開發完成後之結餘款。 六、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七、基金孳息。 八、投資產業園區相關事業之收益。 九、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收取之超過成本收入。 十、其他有關之收入。
公營事業或公營金融機構依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受政府委託辦理工業區 土地收購、整理 (開發) 、劃分及出售等業務者,得計列代辦費,其數額 不得超過投資於該土地之左列各款費用總金額百分之十: 一、土地取得費用。 二、各項公共設施之直接投資。 三、規劃、整理 (開發) 及管理費用。 前項代辦費之分級計算標準,由經濟部定之。
…該帳簿為準,核實 計算消滅公司原受獎勵且獨立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勞務部分之所得額或應 納稅額。 前項帳簿,應依規定設置完備,並獨立計算消滅公司部分之銷貨額、銷貨 成本及毛利,且應嚴格合理分攤管理費用及非營業損益。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園區開發管理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收益。 三、園區公共設施建設費收入。 四、土地及廠房租金收入。 五、園區管理費收入。 六、各項作業服務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園區開發貸款利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區內事業兼營轉運業務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按其轉運業務收入之百分之十為營利事業所得額者,其轉運業務之帳冊及簿據應行獨立,且其轉運業務之收入、成本及毛利應獨立計算並合理分攤管理費用。 前項帳冊簿據,稅捐稽徵機關、園管局或分局必要時得查核之。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其管理費計收之分類如下: 一、區內事業所從事業務依中華民國行業統計分類,歸屬製造業者,以製造業費率計收;歸屬批發及零售業者,以貿易業費率計收;歸屬運輸及倉儲業者,以倉儲運輸業費率計收;歸屬專業、科學及技…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其管理費費率及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其營運場所分跨不同收費標準之園區者,營業額應分別載明,各按所在園區之收費標準計算管理費,合併計收。但跨各園區之製造業、貿易業全年營業額合併可採計累退費…
經園管局或分局公開招標,並核准在區內提供公共福利事項服務之事業,其管理費依園管局或分局於招標文件所定費額計收。
區內事業自核准營業之次月起應繳管理費;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自核准設立之次月起應繳管理費。 按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計收管理費之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其變更之營運場所,廠房部分於完成變更工廠登記之次月起;廠房以外之營運場所於取得使用執照、完成建築物所有權人變更、租賃起始日、終止日或經核准面積變更之次月起,應將變更樓地板面積增減併入計算。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按營業額計收管理費者,應於每期終了之次月二十日前,填具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營業額及管理費申報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園管局或分局申報營業額及管理費,並應於當期終了之次月末日前繳清管理費: 一、當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區內事業研發之產品、技術供其總機構、分支機構或他人製造、使用,或與其總機構、分支機構進行貨品及勞務之移轉,如未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中記載金額者,應另檢附報單明細表、契約或其他相關文件。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營業額及管理費之申報,得以電子文件辦理。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因申報業別分類錯誤,應於同年度最後一期(隔年一月底)結算前,檢附會計師簽證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資料,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變更,逾期不得申請。 因業別分類變更致管理費金額變動,得於同年度申報之營業額內調整,並於同年度最後一期結算後,予以補、退繳管理費。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銷售額更正申報者,應檢具相關佐證文件向園管局或分局辦理更正。
區內事業於核准公司解散登記、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遷離科技產業園區或經終止全部土地、建築物租約之當月起免繳管理費。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自結束在區內營業、經撤銷或廢止其在區內營業之登記或經終止土地、建築物租約之當月起免繳管理費。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因不可抗力或配合園區政策發展,致其營業額全無者…
區內事業申報之營業額如屬銷貨退回及折讓、代收代付、營業外之出售固定資產收入、廢品下腳收入、資產融資開立發票金額、六個月以內租金收入及區外資產租金收入,經檢具足資證明文件者,得免計收管理費。 前項營業額如屬代收代付項目,應按期辦理減免,並應於年終公司辦理結算申報時,檢具會計師簽證之年度決算金額,送園管局或分局備查,同時按會計師審查之簽證金額,向園管局或分局補繳或申請發還管理費。
區內事業申報之營業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計收管理費: 一、向區內總機構、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購買貨品,其購買貨品部分。 二、將貨品委託區內總機構、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加工,其委託加工部分。 三、非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之區內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收入。…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協助友好國家及開發中國家經濟發展。 二、增進與友好國家及開發中國家雙邊貿易。 三、其他有助於海外經濟合作發展者。 四、本基金之管理費用及其他有關之支出。
廠商獲配熱門類配額者,應按獲配數量及前一年度該類全年總平均出口單 價計算總金額之千分之一點五繳交配額管理費;獲配冷門類配額者,應按 千分之零點七五繳交配額管理費。 前項配額除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獎勵拓銷非設限地區臨時性配額及預借 配額以外,廠商得申請准予繳交部分配額管理費。 配額管理費之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前條配額管理費之繳費期限如下: 一、屬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及預借配額者,為紡拓會公告核配結果次日起 二星期。但於十二月份受理申請者,則為公告核配結果次日起一星期 。 二、屬前款以外之配額者…
…者,不在此限。 廠商超裝或已動用之預借數量,應在各該廠商次一年度之同類計畫性配額 或臨時性配額內扣回之。 廠商未動用之預借配額,紡拓會應於次年度再核配予各該廠商使用;其於 預借時繳交之配額管理費不予退還,並應依前二條規定繳交配額管理費。 每一年度計畫性配額或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尚未正式核配前,紡拓會得依 廠商前一年度出口實績核配暫可動用數供廠商使用。 前項暫可動用數,應於正式核配時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