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支出範圍,限為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作為事業單位歇業時之資遣費。
…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申請補助律師費。但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予補助: 一、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關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未依 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者。 二、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於六個月內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爭議,其人 數達二十人,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遺費或退休金者 。 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致傷…
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關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未依勞動 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其訴訟當事人逾二百人者,於其 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時,得請求本會出具勞工無資力之證明書。但顯無勝 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在此限。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或退休金者,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之。
司法官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資遣者,除依法給與資遣費外 ,並比照前條之規定,發給一次退養金。
…上軍職,經國防部證明者。 六 曾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具有合法證明者。 七 曾任本省民選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具有合法證明者。 前項年資,如已領受退休、退職、退伍金或與其相當之資遣費者,不得併計。
…防部證明者。 六 曾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具有合法證明者。 七 曾任本省鄉鎮長及台灣省民選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具有合法證明者。 前項年資,如已領受退休、退職、退伍金或其相當之資遣費者,不得併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資遣從業人員: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前項資遣人員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退休或資遣之從業人員如再任職本公司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或資遣費。但其退休或資遣前之工作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或給卹時,不予計算。
從業人員退休金及事業歇業時資遣費之支應,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辦理;撫卹金、死亡補償、喪葬費及非因事業歇業之資遣費,由本公司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緊縮時。 三 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前項資遣人員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但最高給與總數以四十五基數為限。
請領退休金、資遣費及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權利,自請領(受)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前項請領退休金、資遣費及撫卹金或補償費之權利或未經遺族具領前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請求權,不因人員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退休或資遣人員如再任職各機構或公職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其退休或資遣前之工作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或計算撫卹金時不予計算。
依本辦法自請退休、資遣者,其年資採計應各依其適用或比照適用之退休及資遣法令之規定辦理;已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費、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不予採計。
… 3 聘用人員:比照郵政人員規定領取。 (二)資遣:依據郵政機構辦理員工資遣實施要點之資遣費標準領取資遣費。 二、加發給與: …
依本辦法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及加發給與,應自退休或資遣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 十二、用人機關 (團體) 不得終止契約之事由。 十三、工作調整。 十四、保險。 十五、進用人員執行本條例之公共服務工作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 時之補償。 十六、不得請求資遣費之約定。 十七、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進用人員不得因下列事由請求資遣費: 一、契約終止。 二、契約屆滿。
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而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達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標準,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給付,屆期仍未給付者,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主管機關限期給付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本服務費用支付項目分為鐘點費及行政費(含水電費、材料費、勞健保費 、勞退金、資遣費、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二類。鐘 點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委託辦理時,受委託人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學校行政 費以占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