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相關土地或設施更名登記,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申請建造執照之國民住宅社區,應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但國民住宅出售當時之售價計算書載有各戶原持有面積者,得依各該計算書所載面積計算其權利範圍。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仍有困難者,得請求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及住戶代表研商處理之。
本辦法之獎勵範圍及其申請人規定如下: 一、新建無障礙住宅者,為其起造人。 二、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者,為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但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者,得推派區分所有權人一人代表申請。 三、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專有部分者,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四、原有住宅非公寓大廈者,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新建無障礙住宅之起造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無障礙住宅標章;其獲核發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登錄。無障礙住宅標章分類及申請條件,規定如下: 一、無障礙住宅單位標章:應有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一個以上住宅單位(戶),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或非公寓大廈類型之建築物,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 二、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應以公寓大廈單幢建築物為申請單位,並有專有部分百分之五以上及至少三個住…
五層以下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依第三條設計基準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應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其申請補助經費得檢附下列文件之一,視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一、建築基地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文件。 二…
…備。 六、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七、給水、排水管線。 八、電氣管線。 九、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十、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前項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 申請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得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或違反建築法、消防法等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性能類別,新建住宅除結構安全得單獨申請外,應一併申請評估;既有住宅得由申請人視其需求選擇申請評估之,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既有住宅評估類別以結構安全、防火安全、無障礙環境、節能省水及住宅維護為優先。
既有住宅之所有權人或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檢具申請書、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書圖文件,向評估機構申請既有住宅性能評估。經性能評估後,評估機構應發給既有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 評估機構為辦理既有住宅性能評估,應派員至現場勘查及實施必要之檢測。
…、評估項目、等級、條件及建議改善事項。 十、適用範圍、變更申請及廢止條件。 十一、注意事項。 十二、其他相關之補充數據、圖表、資料及文件。 既有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除第一項第三款之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應記載其名稱,及第四款、第六款免記載外,其餘應記載事項同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 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於住宅所有權移轉或點交時,應一併交付住宅所有權人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既有住宅申請補助評估費用時,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既有住宅評估申請書。 二、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使用執照影本。但謄本能以網路電子謄本方式申請者,免予檢附;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代替謄本。 三、申請案件評估之性能類別、費用及擬申撥補助評估費用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檢附逾半數之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以下簡稱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 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之會議紀錄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
資格訓練應包括下列課程: 一、本條例相關法規。 二、不動產租賃及租稅相關法規。 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 四、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規。 五、各式住宅租賃契約與委託管理契約應記載(約定)及不得記載(約定)事項。 六、租賃關係管理及糾紛處理實務。 七、屋況設備點交及故障排除實務。 八、建築物設備管理維護實務。 …
…申請折抵課程時數: 一、不動產經紀人及經紀營業員:不動產租賃及租稅相關法規、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 二、地政士:不動產租賃及租稅相關法規。 三、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租賃及租稅相關法規。 四、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及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規、建築物設備管理維護實務。 前項執業資格證明文件有效期限之計算,以報名截止日為基準。
換證訓練應包括下列課程: 一、本條例相關法規及實務。 二、不動產租賃與租稅相關法規及實務。 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及實務。 四、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規及實務。 五、各式住宅租賃契約與委託管理契約規範及實務。 六、租賃關係管理與糾紛處理實務及新知。 七、屋況設備點交與故障排除實務及新知。 八、建築物設備管理維護實務及新知。 …
…、不動產經紀人及經紀營業員:不動產租賃與租稅相關法規及實務、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及實務。 二、地政士:不動產租賃與租稅相關法規及實務。 三、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租賃與租稅相關法規及實務。 四、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及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規及實務、建築物設備管理維護實務及新知。 前項執業資格證明文件有效期限之計算,以報名截止日為基準。
機關、學校、工廠、商場、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公私團體、機構之員工或居住人,或公寓大廈之居住人為應受送達人時,郵務機構送達人得將傳票付與送達處所內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接收郵件人員,視為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接收郵件人員為與應受送達人利害相反之訴訟關係人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之地理區域範圍。 二、團體:指下列依法設立者: (一)依合作社法設立之合作社。 (二)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或職業團體。 (三)依民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 (四)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五)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 (六)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設立之農業產銷班。 三、核心社區:申請團體擇定作為主要辦理推廣宣導、潛力盤查及設置再生能源…
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八項所定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提出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及第三條規定基準認定之。 前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內容、委託方式及應檢附文件、評估方式、評估報告書、評估機構與其人員之資格及管理事項,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營造業。 二、不動產開發業。 三、建築師事務所。 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 五、都市更新業務財團法人。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前項第二款不動產開發業,指以銷售為目的,從事土地、建物等不動產投資興建之行業。
…、漁業、公用事業、交通事業、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登記,或其他已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廠場或事業單位。 四、依法立案、核准或報備之人民團體、短期補習班、訓練機構、宗教團體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五、依法許可或核准營業之攤販或公有市場攤商。 六、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或辦事處。 七、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擬參選人、候選人及當選人,為選務或公職人員職務僱用勞…
…務之職務,僅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且無其他對價回饋。 五、應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邀請擔任非常態性之工作。 六、擔任各級公私立學校學生家長會職務。 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住戶身分擔任管理委員會職務或管理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