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職業災害致重傷。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無資力,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法律扶助法無資力認定標準認定之。 第一項所定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包含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請求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二、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三、請求雇主依法給與職業災害補償。
依本辦法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其給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給與: (一)公務人員、派用人員: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退休金、資遣費;但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退休金標準給付者,其與依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之一次退休金、資遣給與標準給付與依勞動基準法之一次退休金標準有差額時,由港務公司予以補足。 (二)聘用人員:依各機關學校聘…
曾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給與,再任本行人員(不含本行工員),重行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時,其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費基數或百分比,應連同以前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基數、百分比、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或辦理年資結算給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本準則規定之給與最高基準為限,其以前退休(職、伍)或資遣給與已達最高限額者,不再增給;未達最高限額者,補足其差額。
…之退離(職)相關給與,應由本行補發之。 第一項所定應剝奪或減少之退離(職)相關給與,以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依其任職年資所核給者為限;其內涵包含以下各項給與: 一、依本準則支給之退休金、資遣費。 二、優存利息。 第一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處分者,從重處罰。 依本準則退休或資遣後,再任為本行職員者,其曾依第一項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
本行職員之資遣,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其資遣費給與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以前之任職年資,依其當時比照之法令規定計算。 二、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一日以後之任職年資,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計算。
請領退休金、資遣費、撫卹金與喪葬費之權利,以及未經遺族具領之撫卹金,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 前項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前項給與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公立課後照顧班依前條規定收取之費用,其支應之項目,分為下列二類: 一、行政費: (一)行政費包括水電費、材料費、勞健保費、勞退金、資遣費、加班費、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 (二)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但學校委託辦理時,受託人之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學校之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十為限。 …
…、業務費、材料費、維護費、修繕購置費、公共事務管理費、雜支、行政管理費與土地、建築物、設施與設備之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但無償提供之土地、建築物、設施及設備,不得計入營運成本。 前項人事費,得包括資遣費準備金,每年最多提撥全園專任人員月薪總額之百分之十;並應專戶儲存。
…其處理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同意由原非營利法人繼續辦理,或契約屆滿、終止而重新依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完成委託辦理程序,仍委託原非營利法人繼續辦理者,優先用於該園教保服務人員與其他服務人員之資遣費,及繼續辦理契約期間教保服務人員與其他服務人員之人事費。 二、契約期間屆滿未申請繼續辦理,或申請繼續辦理未經同意、契約終止者: (一)優先用於該園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資遣費。 (二)…
法官經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資遣者,除依法給與資遣費外,並比照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按資遣給與總額發給一次退養金。 前項人員退養金給與年齡之計算,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至資遣生效日止按日十足計算之。
…稱勞退舊制)之勞工人數。 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以下簡稱勞退新制)之勞工人數。 四、預估六個月工資數額。 五、預估適用勞退舊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 六、預估適用勞退新、舊制勞工之資遣費數額。 七、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及餘額。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兩廠人員之資遣費給與基準如下: 一、派用人員及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之僱用人員,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其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適用勞退條…
依本辦法辦理退休、資遣人員再任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或公職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其退休、資遣前之工作年資,再依相關法令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予計算。 曾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給與,再任兩廠派用人員,重行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時,…
兩廠派用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金、資遣費及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故意致該現職兩廠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及第四款規定;其已減少之退離(職)相關給與,應由兩廠補發之。 第一項所定應剝奪或減少之退離(職)相關給與,以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依其工作年資所核給者為限;其內涵包含依本辦法支給之退休金、資遣費。第一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處分者,從重處罰。 依本辦法退休或資遣後,再任為兩廠派用人員者,其曾依第一項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之工作年資,於…
…受託管理人依贈與契約將該財產移轉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所屬機關。 四、依法院確定判決或強制執行命令而移轉該財產於第三人。 五、政黨或附隨組織基於本條例公布前已成立之勞務契約所必要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費用。 六、其他為增進公共利益或避免減損該財產價值而顯有處分之必要。
…專任或兼任之編制外教學人員,契約期限尚未屆滿者,應提前終止契約,並給予相當之補償;契約期限屆滿者,不予續聘。 原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應由原學校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適用之法律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原學校現有依工友管理要點(原事務管理規則)進用之工友(包括技工、駕駛),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專案安置;其工作年資,並應由安置機關(構)繼續予以承認。
…資遣或其他所需費用。 (二)直轄市政府協助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所支出之前目費用。 三、墊付本條例施行前已停辦學校,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之下列支出: (一)積欠學校教職員工薪資、保險費、退休金、資遣費、離退慰助金及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超額年金。 (二)教育部認定之學校財團法人解散清算所需必要費用。 四、管理、總務及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三款之墊付,以學校停辦後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核定…
…資,合併後存續或新設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予承認。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進行合併,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合併前之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業務費、材料費、維護費、修繕購置費、公共事務管理費、雜支、行政管理費與土地、建築物、設施與設備之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但無償提供之土地、建築物、設施及設備,不得計入營運成本。 前項人事費,得包括資遣費準備金,每年最多提撥全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專任人員月薪總額之百分之十;並應專戶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