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及資通安全相關業務之整體規劃、計畫擬訂及推動事項。 十、本院資通系統之建置、輔導及維護事項。 十一、本院資訊基礎設施、電腦機房及終端資通設備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十二、本院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及個資保護管理制度之管理、維護及訓練事項。 十三、圖書期刊及電子媒體資料之管理與維護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綜合業務事項。
…率或折現率=Σ WiKi i=1 其中: n Wi:第 i 個資金來源占總資金成本比例,Σ Wi=1。 i=1 Ki:為第 i 個資金來源之利率或要求報酬率。 四、…
各機關應訂定人事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洩漏等個資事故發生時之緊急事故應變處理程序。
…策制度及公眾教育之規劃及信用合作社改制商銀 及信用合作社之業務發展及監理等事項,並分設下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本局所轄機構之消費者保護政策制度之研訂。 (二) 個資法及定型化契約之規劃。 (三) 受理各銀行重大偶發事件之通報。 (四) 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信用合作社改制商銀之監理。 (二) 存款保險條例之修正、解…
…與查詢方式、收費標準、作業管理、資料揭露期限、資訊安全控管及查核程序等相關規範,由聯徵中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 聯徵中心蒐集、處理或利用發行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報送之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個資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發行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報送及揭露之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
…儲存之金錢價值不得訂定使用期限或次數;對拋棄式電子票證所儲存之金錢價值如訂定使用期限或次數,應於電子票證上記載使用期限、使用次數及終止使用之處理方式。 發行機構將電子票證卡號提供他人運用時,應符合個資法相關規定,並建立相關管理機制。 發行機構將電子票證之儲存區塊提供他人運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就電子票證之儲存區塊提供他人運用應訂定內部控制作業制度及程序,並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
…之密碼不得與變更前一次密碼相同。 (八)密碼超過一年未變更,發行機構應做妥善處理。 (九)持卡人註冊時係由發行機構發予預設密碼者,於持卡人首次登入時,應強制變更預設密碼。 三、儲存於電子票證之個資必須保護:若使用電子票證儲存個人資料,應設計存取控制或持卡人確認之機制,以限制其讀取。 四、制定電子票證交貨控管流程:發行機構應針對電子票證之生命週期進行妥善之管理,應制定電子票證製發卡與交貨控管…
網際網路零售業為符合本法、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設個人資料管理單位或適當組織,並配置適當資源,負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以下簡稱個資保護政策)之訂定及修正。 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修正及執行。 個資保護政策及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或修正,應由網際網路零售業之代表人…
網際網路零售業應對內公開周知個資保護政策,使所屬人員明確瞭解及遵循,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之說明: 一、遵守我國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二、以合理安全之方式,於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 三、以可期待之合理…
網際網路零售業應每年定期由第三條所設之個人資料管理單位或適當組織執行安全維護計畫之內部稽核,提出評估報告,並採取下列改善措施: 一、修正個資保護政策及安全維護計畫。 二、評估報告中有不符合法令或有違法之虞者,應規劃並採取相關改善及預防措施。
…應採取下列機制: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並降低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交通部觀光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其通知內容應包含個資外洩之事實、所採取之因應措施及所提供之諮詢服務專線。 三、檢討缺失並研擬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觀光遊樂業應自前項規定事故發生之日起三日內,通報交通部觀光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並自…
…: 一、以網路方式: (一)於保經代公司或異業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行動應用程式(APP)投保平台載明法定相關告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同意網路投保或網路保險服務聲明事項、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告知義務內容等,提供保險客戶閱覽、點選告知事項已讀及網路投保或網路保險服務同意後,始得進行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二)保險客戶進行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時,須填寫足資驗證其身分之個人基本資料,經由…
地方法院應成立國民法官制度個人資料保護相關專責小組(以下簡稱個資保護專責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承院長之命提出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建議方案。 二、擬定執行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指引。 三、定期稽核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執行情形。
個資保護專責小組包含以下成員,並由督導國民法官業務之庭長或法官擔任召集人: 一、督導國民法官業務之庭長或法官。 二、書記官長。 三、專責單位主管。 四、刑事紀錄科科長。 五、資訊室主任。 六、政風室主任。 七、總務科科長。 八、其他院長指定之人。 個資保護專責小組行使職權之相關行政作業事宜,由專責單位、刑事紀錄科及資訊室按其事務性質辦理之,並由專責單位主管統籌。
個資保護專責小組每年至少需辦理一次定期稽核,包含以下事項: 一、本辦法規定之保密措施是否落實執行。 二、第九條所定審判系統、自動化檢核系統、問卷系統等是否以適法方式使用。 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
司法院應成立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辦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之通案政策、去識別化作業程序、調查及稽核下列事項: 一、擬定通案之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建議。 二、研議本辦法所定去識別化作業程序。 …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包含以下成員,並由司法院副秘書長擔任召集人,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副召集人: 一、司法院副秘書長。 二、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或其指定之人。 三、司法院資訊處處長或其指定之人。 …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名代理之。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之相關行政事務,由司法院刑事廳及資訊處辦理之。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為查明地方法院辦理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執行情形,得向地方法院調取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情形、安全維護機制、保密機制、銷毀狀況、相關組織及人事等事項之資料。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認有必要者,得稽核地方法院辦理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執行情形。 司法院接獲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通報後,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並為前項所定之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