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民法繼承編關於特留分之規定,於施行前所立之遺囑,而發生效力在施行後者,亦適用之。
…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
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 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 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
公證人辦理遺囑公證或認證,應向遺囑人說明民法關於特留分之規定;遺囑人為外國人或我國僑民,依形式審查應為繼承人為我國人者,亦同。 公證人應於公證書或認證書記載前項說明及當事人就此所為之表示,必要時並得註明:「於繼承開始時,其遺囑內容如有違反特留分之規定者,相關繼承人得依法扣減之」。
存款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 (兵籍卡之留言,如係本人親書載明年月日期並 經本人簽章,視同合法遺囑) ,除保留特留分者應依法辦理外,應照其遺 囑處理。 前項案件應由原服務單位或列管師 (團) 管區司令部審核後專函送國軍同 袍儲蓄會辦理。
被繼承人之遺產,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地區有受遺贈人時,國產署依民法規定於計算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特留分後移交遺贈物。 前項繼承人之特留分大於新臺幣二百萬元者,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特留分;小於新臺幣二百萬元者,以實際金額為特留分。但大陸地區繼承人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者,其特留分不受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
下列事件為繼承訴訟事件: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所定繼承回復事件。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所定遺產分割事件。 三、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所定特留分事件。 四、遺贈事件。 五、確認遺囑真偽事件。 六、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所定遺產酌給請求權事件。 七、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八、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十三條準用民法繼承編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