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辦理遺囑公證或認證,應向遺囑人說明民法關於特留分之規定;遺囑人為外國人或我國僑民,依形式審查應為繼承人為我國人者,亦同。 公證人應於公證書或認證書記載前項說明及當事人就此所為之表示,必要時並得註明:「於繼承開始時,其遺囑內容如有違反特留分之規定者,相關繼承人得依法扣減之」。
存款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 (兵籍卡之留言,如係本人親書載明年月日期並 經本人簽章,視同合法遺囑) ,除保留特留分者應依法辦理外,應照其遺 囑處理。 前項案件應由原服務單位或列管師 (團) 管區司令部審核後專函送國軍同 袍儲蓄會辦理。
被繼承人之遺產,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地區有受遺贈人時,國產署依民法規定於計算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特留分後移交遺贈物。 前項繼承人之特留分大於新臺幣二百萬元者,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特留分;小於新臺幣二百萬元者,以實際金額為特留分。但大陸地區繼承人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者,其特留分不受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
下列事件為繼承訴訟事件: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所定繼承回復事件。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所定遺產分割事件。 三、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所定特留分事件。 四、遺贈事件。 五、確認遺囑真偽事件。 六、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所定遺產酌給請求權事件。 七、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八、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十三條準用民法繼承編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