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農民職業安全及經濟補償,得試行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職災保險)。 本職災保險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並以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本職災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在直轄市,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二十,直轄市補助百分之二十;在縣(市),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三十,縣(市)補助百分之十。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申請參加本保險者,視為一併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 本職災保險業務之監督及保險爭議事項之審議,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辦理之。 本職災保險之管理及保險給付,準用第六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一、第四章第一節及第四十九條之…
本職災保險所需經費與年度結算如有虧損,準用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之。
為統籌辦理本法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下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其捐助章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依第六十二條規定編列經費之捐(補)助。 二、政府機關(構)之捐(補)助。 三、受託業務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設立基金之孳息。 五、捐贈收入。 六、其他與執行業務有關之收入。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為監督並確保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其董事或監察人之遴聘及比例、資格、基金與經費之運用、財…
…訴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三) 傷病及殘廢給付案件之管理、銷毀事項。 (四) 傷病及殘廢給付作業研擬、法令請示及建議修正事項。 (五) 其他有關傷病及殘廢給付暨職業災害等相關事項。 三、職災醫療給付科: (一) 職災醫療給付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案件之受理、審核、費用核對 及不給付核定通知事項。 (二) 職災醫療給付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證明單之發放事項。 (三)…
…管理:四十小時。 七、工程施工機具及工程施工技術:三十小時。 八、土方及地下基礎工程:十八小時。 九、工程結構:十六小時。 十、機電及設備:十六小時。 十一、契約規範:八小時。 十二、職災案例之分析及預防:六小時。 十三、工地治安:二小時。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職災保險)於試辦期間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以下簡稱職業傷病)之保險給付種類分為傷病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就醫津貼及喪葬津貼四種。
本職災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以下簡稱農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 一、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被保險人。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申請參加本保險者,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二規定,視為一併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以下簡稱強制申請者)。 二、前款以…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除強制申請者外,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為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之農民,檢具居留證明文件。 二、以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資格加保者,並應檢具申請前一個月內之從事農業生產工作照片二張以上。 三、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檢具國民身分證者,應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檢具居留證明文件者,應親自向配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
投保單位審查農民參加本職災保險資格,應組成審查小組,其人員組成、會議召開及出席人數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農民:準用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保審查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 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農民:準用農業工作者健保審查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
投保單位審查農民參加本職災保險,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農民: (一)強制申請者:審查小組依其申請參加本保險之資格審查結果,認定其本職災保險資格。 (二)前目以外之農民:準用農保審查辦法第六…
農民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經審查小組審定後,其通知及復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農民:準用農保審查辦法第七條規定。 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農民:準用農業工作者健保審查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保險效力,終於通知之當日二十四時。 職業傷病事故發生後,當日始填具申請表送審查通過並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加保之保險效力,始於通知之翌日零時。 以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向投保單位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者,於投保單位依第七條規定審查前發生職業傷病事故,經投保單位審查其於申請時已為本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被保險人,且符合本職災保險投保資格,並繳納該期間保險費者,其加保之保險…
本職災保險月投保金額同本保險所定之月投保金額。 本職災保險之保險費率為百分之零點一九,試辦期間每二年調整一次。
…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投保單位應於繳納寬限期間內催告其繳納,期限屆滿後仍未繳納,由投保單位列報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名冊送交保險人,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強制申請者:於請領本職災保險給付時,在保險費未繳清前,保險人應暫行拒絕給付,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照計。 二、前款以外之被保險人:保險人自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起算日零時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 前項未繳納保險費或被…
被保險人同時參加本保險、本職災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發生同一保險事故,僅得擇一保險領取其給付。
被保險人依本辦法規定領取職業傷病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其本職災保險效力自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二十四時終止。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被保險人之本保險效力,亦同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