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
發現道路交通事故之過往車輛駕駛人及其他人,應協助報告警察機關,並 參加援助,不得無故停留現場圍觀。如發現肇事逃逸車輛,應主動向警察 機關檢舉。
…,結業學員駕駛道德良好,考驗駕駛執照合格率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者。 (四)其他對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事項,成效卓著者。 四、檢舉汽車肇事之人員部分,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向警察、憲兵機關提供肇事逃逸人、車資料,得以緝獲破案者。 (二)向警察、憲兵、行車事故鑑定機構或司法機關陳明肇事經過,使案情真象得以大白者。 五、協助處理交通事故之人員部分,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發現交通事故,即…
…受傷人數在十五人以上。 (二)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等事故。 (三)遭受重大財產損失或嚴重影響交通安全及秩序,引起公眾關注並須請求公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之肇事逃逸事故。
車輛所有人接獲警察機關查處肇事逃逸案件通知後,應依通知日期時間到場說明或提供車輛駕駛人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