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醫療機構辦理貧困家屬醫療業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直轄市兵役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查有屬實後,除得剔除其不當部分之醫療費用或追償損失外,對私立醫療機構得逕予解約,對公立醫療機構得通知其上級主管機關就失職人員嚴予議處,如涉有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一、虛報醫療費用者。 二、出具不實診斷證明書者。 三、病歷記載不實者。 四、處方不實者。 五、有與貧困家屬或其他人員串通舞弊或其他不法行為者。
…、檢驗、履約督導、付款結案、履約保證金發還作業 與違約、索賠處理及逾期交貨罰款繳交事項。 (九)關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下訂及訂單管理事項。 (十)關於購案品質不符、退貨換貨、解約重購之處理事項。 三、營工科: (一)關於營繕工程政策、法規修訂建議,整體規劃設計審核及督考事項 。 (二)關於後勤重要設施投資建築計畫審核及督考事項。 (三)關於年度營繕工程…
華僑學校教職員在任期內非確有失職或其他不得已事故雙方不得中途解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