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僱之工友,應先予試用三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僱用機關發給僱用 通知書 (格式如附件一) ,予以正式僱用。其試用期間不能勝任或品性不 端者,得隨時予以停止試用。 曾在其他機關僱用為工友,因正當事由離職,持有證明文件者,得免予試 用。
工友在本機關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服務不滿一年,但已 達六個月者,另予考核 (考核表格式如附件六) ,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准合併年資辦理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一、經試用期滿,正式僱用,其試用期間之年資。 二、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三、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之年資。 四、在同年度內,由普通工友改僱為技術工友。
人事室之職掌如左: 一、組織編制及員警編組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遷調、分發案件之簽辦事項。 三、銓審案件之查催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及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之核辦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及考績 (成) 案件之籌辦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輔建貸款、配給、津…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轉) 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擬議事項。 二、任免、遷調及申請復用擬議事項。 三、銓審案件之查催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之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 轉) 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辦 (轉) 事項。 …
人事室之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擬議事項。 二、任免、遷調及申請復用擬議事項。 三、銓審案件之查催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之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 轉) 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辦 (轉) 事項。 …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分發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動態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之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轉) 事項。 五、差假、勤惰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
人事室業務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轉) 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案件、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工作模範之核辦(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及考績(成)案件之辦理、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輔建貸款之…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核辦(轉)事項。 三、銓審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請發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年資標及模範公務人員 等案件之核辦(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管理及考績(成)案件之核辦(轉)事項。 六、待遇…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轉) 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
工商團體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以外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應先予試用,並於試用期滿成績合格後,始予正式聘用;試用期間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情事之一時,始得解聘。 前項試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於正式聘用後列入服務年資計算。
人事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人力科: (一)關於組織編制訂(修)定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任免、遷調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動態登記、銓敘審定、試用期滿擬任送審事項。 (四)關於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五)關於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六)關於人事規章之執行事項。 (七)關於辦事細則之訂(修…
初任聘雇人員如因職務上需要,得先行試用三個月,期滿合格後再正式聘 僱,試用期間之薪給,准按擬任聘雇等級支給,並列入原定聘雇期間計算 。
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職位分類之策劃、歸劃。 二、職員專長審評、人力規劃。 三、職員任免、核薪、遷調之核簽、擬辦、承轉及就離職之通知。 四、銓審案件之核轉、查催暨試用期滿成績送審。 五、職員勤惰之考核及紀錄。 六、職員品德生活資料之登記。 七、職員考績 (考成) 之擬辦及核轉。 八、職員獎懲案件之核簽及擬辦。 九、職員考試、訓練、進修之擬議及籌辦。 …
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組織法規、預算員額及職位設置、歸級、變動、廢止之擬辦。 二、職員任免、核薪、遷調之擬辦,銓審案件之核轉及試用期滿成績送審 。 三、職員勤惰、生活、品德之考核、紀錄及考績、獎懲案件之擬辦。 四、職員考察、訓練、進修案件之擬辦。 五、職員加班、差假之核簽、登記及值日之排定。 六、職員退休、資…
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須經試用之初任人員,於試用期滿後,應由機關長官考查其成績。填具試用成績審查表依照送審程序送銓敘機關審查。試用期間自到職日起算,在試用期間職務有變動時,同官稱之前後試用年資得合併計算,如不在同一關稅機關者,應向原機關調取試用成…
…需求、師資供需等實際情況,以專案 方式規定試用教師科目之範圍及其適用中等學校之種類。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各有關學校應依規定甄選合格教師後,如有餘額 ,方得公開甄選試用教師之進用。試用教師試用期限,最多為七年,期滿 仍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不予續聘。
具有高級職業學校專業學科教師資格,未修習第八條第二款所定特殊教育 學分,或具有幼稚園 (班) 教師資格,未修習第十一條所定特殊教育學分 ,或具有第十二條所定資格,未符合同條所定應具有之本科教學經驗或應 修習之特殊教育學分,而應聘 (派) 任教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 需要准以試用教師登記,試用期間以五年為限,試用期滿未取得合格教師 資格者,不得續聘 (派) 。
各級檢察機關書記官長、書記官調職、辭職、休職、停職、免職、退休等 應報送動態登記,及試用人員試用期滿報送成績審查之程序,準用前條送 審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