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之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營管理者得隨時終止租約收回住宅: 一、已不符承租社會住宅之資格。 二、將住宅部分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居住。 三、改建、增建、搭蓋違建、改變住宅原狀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 四、其他違反租約中得終止租約收回住宅之規定。 承租人因前項情形由經營管理者收回住宅,續因緊急事件致生活陷於困境者,經營管理者應通報社政主管機關協助之。
…四)應徵土地之地形、地勢、位置及面積是否符合計畫用途。面臨道路現有寬度、計畫拓寬寬度與其對人員及必須進出之車輛、物料及引進之地下管線等之出入有無不便或阻礙等情形。 (五)應徵土地內地上物(如房屋、違建、果樹、水稻等農作物、高壓線或橫越桿線等)及地下物(如電力、電信設施、油管、自來水管、地下管道或地下運輸系統等管線等)之種類,對土地之使用有無影響。 (六)應徵土地內應查明有無未登記土地、畸零地、…
附有違章建築之房地估價,其違建部分不予以評估。但委託人要求評估其價值,並就合法建物及違建部分於估價報告書中分別標示各該部分之價格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務局主辦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處分: 一、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未於五日內派員實地勘查者,應予申誡或記過。 二、對應予拆除之違建,未依規定通知拆除隊或工程隊拆除者,應予記過或記大過。 三、對承攬違建之建築師、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未依法令議處者應予記大過。 四、違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准許違章建築緩拆或免拆者,應…
眷區主管單位對於眷區違章建築,接到眷村列管單位、眷村自治會報告或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憲警單位通報後,應即時勒令違建眷戶停工,並會同 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勘查後依建築法第九十三條強制拆除並移送法辦。 前項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眷村列管單位指派兵工執行,並於執行前通知當 地憲兵隊派員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得協調地方主管…
為貫徹取締眷區違章建築,憲兵司令部應督導各地區憲兵隊依左列規定執 行: 一、當地憲兵隊接獲眷區違章情事之通知,或發現眷區內之違章建築案件 ,應即瞭解狀況:通報違建所屬眷區主管單位。 二、當地憲兵隊接獲眷區主管單位拆除眷區違章建築通知,應按時派遣足 夠兵力,維持現場秩序,處理滋擾事件。 三、地區憲兵隊發現有現役軍人違章建築時,應列入違紀案件,通報…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建築管理業務,指依建築法令辦理建照管理、施工管理、營建管理、使用管理、違建查報及處理等業務。
…關申請複丈 ,辦理更正。 三、有他項權利登記時,應先辦理塗銷登記。 四、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公共保留地、既成道路或須分段處理者,應向地政 機關申辦分割、分筆登記。 五、有占用或違建之情形時,應先行處理。 各機關學校依前項各款辦理有困難時,得請求中央或地方政府協助之。 各機關學校辦妥第一項所列事項後,應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 本、地籍圖謄本、建物平面圖謄本、都市計…
…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鄉 (鎮、市、區) 公所得隨時終止契約收 回臨時住宅: 一、將臨時住宅作非法使用者。 二、將臨時住宅出 (分) 租、轉借、調換、轉讓者。 三、將臨時住宅增建、改建、搭蓋違建、改變原狀式樣、經營商業或作居 住以外用途者。 四、經查有喪失臨時住宅居住資格者。 五、有侵佔或破壞空置臨時住宅、聚賭、吸毒、妨害風化、竊盜、收受或 收買贓物或其他不法情事,…
出租住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隨時終止租 約,收回住宅: 一、將住宅作非法使用者。 二、將住宅一部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者。 三、改建、增建、搭蓋違建、改變住宅原狀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者。 四、違反租賃契約約定者。 五、積欠租金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 六、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國民住宅條例或住戶規約等相關規定者。
住宅借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隨時終止借住契 約,收回住宅: 一、將住宅作非法使用者。 二、將住宅出租或借予他人者。 三、改建、增建、搭蓋違建、改變住宅原狀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者。 四、違反借住契約約定者。 五、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國民住宅條例或住戶規約等相關規定者。
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時,其違建部分依違章建築處理相關規定,得另行處理。
本款所稱建築管理人員,指辦理建照管理、施工管理、營建管理、使用管理、違建查報及處理等業務人員。
…減上開公司行號所應分擔之費用。但依規定免開立統 一發票者,不在此限。 補助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經費之項目如下: 一、老舊建築物立面及屋頂突出物修繕工程。 二、老舊招牌、突出外牆面之鐵窗及違建拆除。 三、空調、外部管線整理美化。 四、建築基地景觀綠美化。 五、屋頂防水及綠美化。 六、增設或改善無障礙設施。 七、提高建物耐震能力。 八、增設昇降機設備。 九、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終止租約收回住宅: 一、已不符承租社會住宅之資格。 二、將住宅部分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居住。 三、改建、增建、搭蓋違建、改變住宅原狀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 四、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金額,並經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仍不為支付。 五、積欠管理維護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相當二個月之租金額,經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
公寓申請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增設昇降設備。 二、樓梯間修繕。 三、公共管線修繕更新工程。 四、老舊招牌、違規物或違建拆除工程。 五、建築物立面修繕。 六、屋頂防水及隔熱工程。 七、外掛式空調及外部管線之安全改善工程。 八、增設或改善無障礙設施。 公寓申請建築物專有部分修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居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