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務機構。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或機構應保存二個月。
在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命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如無此等人在場時,得命鄰居之人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
閭長鄰長各由本閭鄰居民會議選舉,選定後由鄉長鎮長報區公所,轉報縣 政府備案。
閭鄰居民會議,對於閭長鄰長有罷免改選之權。鄉鎮公所認為閭長鄰長違 法失職時,得通告閭鄰居民會議改選之。
鄉長鎮長就職後,應於兩個月其依縣組織法第十條及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 條之規定,劃定閭鄰,分別召集閭鄰居民會議,選舉閭長鄰長。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於機關、部隊、學校或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內行搜索時,應會同其長官或其所派之代表行之。 搜索住宅應會同該管憲警人員並得命鄰居之人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 同一案件,由同一地區二以上機關行搜索者,應會同行之。
執行人員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時,應由義務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如無此等人在場時,得由鄰居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
…基礎公共設施及生活機能,使老人易獲得交通、文化、教育、醫療、文康、休閒及娛樂等服務,且便於參與社區相關事務。 三、多機能:配合老人多元需求,提供適合老人本人居住,或與其家庭成員或主要照顧者同住或近鄰居住;設有共用服務空間及公共服務空間,同一棟建築物之同一樓層須有共用通道。
查緝機關執行查緝時邀同里鄰長或左右鄰居到場作證。 執行扣押應填具查獲物品報告表四份,記載扣押物之名目數量,由在場人 證及持有人簽名蓋章,以一份交持有人作為收據,一份由專賣機關轉送法 院,另二份由專賣機關及查緝機關分別存查。
未經本會輔導安置之榮民死亡後,其殮葬事宜,由遺族辦理,無遺族者由 其親友辦理,必要時,可報請本會各地服務機構協助之,無親友者,由本 會各地服務機構辦理之。 未經本會輔導安置之榮民死亡後,其遺留財物如在臺無繼承人、遺囑指定 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而由其親友逕行處理者,由處理人負法律責任,如本會 根據管區警察機關或所隸團管區司令部或其親友鄰居之通知,而予處理時 ,依第八條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