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以兒童、少年為對象,或妨害兒童、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之標示、廣告或促銷。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除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五項前段者外,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未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前項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教育或治療實施機構、方式、費用收取、完成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定…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標示之警語,應以中文標示,且其字體不得小於長寬各三公分。該條各款規定之警語,得與禁止酒駕警示圖(如附圖)合併標示,其中第一款之警語,並應與禁止酒駕警示圖合併標示之。 前項警示圖文應固定附著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使消費者清楚可見,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移動或遮蓋。
…與程度。 五、其他相關事證。 受刑人依個別處遇計畫應受治療性處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認非屬於前項之有悛悔實據: 一、應受毒品犯處遇者,未完成基礎處遇或未參與進階處遇達四十八小時以上。 二、應受酒駕犯處遇者參與處遇未達二十四小時。 三、應受性犯罪處遇者未達再犯風險顯著降低之評估。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在監行狀善良,應審酌受刑人之下列情狀,足認其在監表現良好: 一、受獎勵情形。 …
…之處分。 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尚未屆滿限制報考期限。 三、受吊扣駕駛執照之處分尚未期滿。 四、已領有同等級駕駛執照。 五、曾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未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 汽車駕駛人受吊扣、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尚未確定執行前,不得參加汽車駕駛執照之晉級考驗,如參加考驗取得高一級之駕駛執照資格者,該項資格於受執行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時,一併吊扣或…
…無戶籍之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六個月以上之證明(件)。 五、駕駛經歷證件。 六、曾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應檢附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之證明(件)。 申請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免辦體能測驗。
講習講授內容得依講習對象區分為駕駛道德、交通法令、高速公路行駛要領、肇事預防與處理及法律責任、車輛保養、安全防禦駕駛、酒精對人體健康之心理及醫學分析、酒駕生命教育、戒酒案例分享、酒癮預防與治療、行人交通安全、青少年交通行為之探討、兒童交通安全與乘車保護方法、兒童福利法規、親職角色與責任、駕駛人身心狀況及行車安全或其他與講習調訓對象有關之交通安全教材。…
…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 四、申請駕駛執照考驗者,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條及第六十四條規定之申請考驗資格條件。 五、曾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領有證明(件)。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教育訓練,由公路主管機關或其委任之所屬下級機關公告辦理。
…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 四、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 五、飲酒過量,害人害己。 六、短時間內大量灌酒會使人立即喪命。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警語。 前項各款之警語,得與「禁止酒駕警示圖」(如附圖)合併標示。但前項第一款之警語,應與附圖合併標示之。 前二項規定之標示,應使消費者清楚可見,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移動或遮蓋,並應固定附著於酒品展示陳列處。
…,並具有於汽車啟動後可隨機進行重新試驗及記錄試驗結果之功能。 二、管制車輛:指應裝設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且僅能透過該裝置解鎖後始可啟動之汽車。 三、受限駕駛人:指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後,並考領有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
…會或覆議會委員滿二年以上。 四、曾任或現任警察機關交通執法或交通事故處理職務二年以上。 五、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護理師、心理師、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人員。 六、曾從事酒駕防制工作二年以上之專業人士或社會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