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願離婚書面公證,應由雙方當事人為共同請求人,並偕同證人兩人到場於公證書上簽名。 公證人應審酌離婚協議內容是否符合當事人真意,向當事人說明未向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前,兩願離婚尚不生效力之旨,並於公證書記載上開說明及當事人就此所為之表示。
離婚證書之認證,應由雙方當事人及於離婚證書上簽名或蓋章之證人二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簽名。 第六十六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離婚及夫妻同居之訴、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應審查其起訴前是否已經調解 。 其未經聲請調解即行起訴而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 形之一者,應將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但應注意不得成立離婚之調解。
家事事件,於起訴後法院應隨時注意試行和解。但性質上不許當事人自由 處分或不能依和解發生效力者,例如婚姻無效、撤銷婚姻、確認婚姻成立 或不成立、離婚等,不得成立和解。 當事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成立和解時,法院應注意是 否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離婚、夫妻同居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三條之訴,法院如認當事人有和 諧之望者,應注意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八條、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 以裁定酌定六個月以下期間,命停止訴訟程序。
…定一切 情狀,參考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少年調查官之意見及調查報告,切 實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其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且無礙難情形 或有害其健康之情形者,應聽取其意見。 於撤銷婚姻、離婚、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夫妻同居、認領 子女或宣告停止親權、監護權之訴,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須法院判決離婚,婚姻撤銷、無效或不成立,認領或宣告停止親權 、監護權,…
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結婚雙方當事人與二人以上親見公開儀式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役男或役男家屬,如有非婚生子女之認領或收養、招贅、離婚、終止收養 ,或年齡變更等情事,於審查役種區劃時,一律以該役男年滿十八歲以前 ,已經辦理戶籍登記有案者為準。但役男本人被收養而符合區劃標準所定 條件者,限於役男年滿十歲以前經辦理戶藉登記有案者為準。
軍人家屬及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第三章第三節 及第五節規定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在通緝中者。 四、配偶離婚、女出嫁、或子為他人贅夫者。 五、子女成年或為他人養子女者。
…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四、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二年起迄申請時,未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之配偶。 五、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較役男先順位之扶養義務人。 六、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七、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且未由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之父或母扶養及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役男或其家屬有收養、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以該役男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提出申請服替代役二年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但役男本人被收養者,以役男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為限。
…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四、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三年起迄申請時,未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之配偶。 五、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較役男先順位之扶養義務人。 六、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七、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且未由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之父或母扶養及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役男或其家屬有收養、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以該役男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提出申請服補充兵役三年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但役男本人被收養者,以役男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為限。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係指少年家庭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而言。 一、父母離婚、分居或一方遭他方遺棄。 二、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 三、父母一方或雙方患報告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四、父母一方或雙方犯罪人數。 五、家庭經濟崩漬。 六、其他重大事故。 前項所列各款情形,由當地主管機關調查認定之,必要時得洽商有關機關 認定之。
…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一、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境遇單親家庭,指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十八歲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警察機關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三、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 四、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兩願離婚登記。 五、已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向法院請求離婚。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
…,供符合第四條條件之原住民、低收入戶、榮民、單親及 三代同堂等家庭承購或承租。 前項單親家庭,係指申請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時離婚滿一年、喪偶或未曾 結婚,且育有子女為未成年或年滿二十歲仍在學、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 。 …
…原住民、公共工程拆遷戶、低收入戶、榮民、三代同 堂家庭、單親家庭或參加購屋儲蓄存款滿二年,儲存金額達參加存款當年 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之百分之三十者。 前項單親家庭,係指申請輔助貸款時離婚滿一年、喪偶或未曾結婚,且育 有子女為未成年或年滿二十歲仍在學、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 第一項所稱三代同堂家庭,係指申請輔助貸款時與直系親屬三代,設籍在 同一戶滿一年者。
移民署對受查察人之查察登記事項如下: 一、入出境許可證、護照及居留證、永久居留證之效期。 二、工作、出生、死亡、結婚、離婚、收養事項。 三、從事之活動與申請停留、居留原因是否相符。 四、遷徙異動。 五、其他應查察登記事項。 前項受查察人,經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移民署應即通知其依規定辦理或註記之: 一、所持入…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出生、死亡、結婚、離婚依據本國或駐在國法令規定 ,應由名譽領事證明者,得於呈准主管領館或使館後,照章簽證明書,並 呈請領館或使館轉報外交部備案。 關於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或回復事項,非經層轉內政部核准,名譽領 事不得簽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