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189 筆裁判書提及「銀行法」
…告非金融業,營業項目無如銀行業代客支票提兌託收客票 業務,但其違反銀行法假借租賃之名實質消費借貸之實,昭然若揭,利用陳森 泉詐稱其公司託收提兌遠期客票(即如銀行業一樣,兌現日即匯還被上訴人即 再審原…
…之規定,而本 件新竹二信之全部營業及財產已由上訴人概括承受,上訴人乃依公司法、銀行法成立 之商業銀行自無再適用合作社法之餘地,再合作社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係規定社員股金 之轉讓應經合作社同意,並無法律規定禁止執行法院之扣押,況財政部六十八…
…十日起至八十一年 三月十六日止,於擔任被上訴人總幹事期間,勾結會務人員辦理違反銀行法之存放款 業務、違法擅行核准逾抵押品價值之貸款二十八筆,明知吳玉珠持鳳山市龍山寺定存 單為其個人名義之冒貸,仍予核准,並明知被上訴人工會業務有鉅額虧損…
…,負債約四百餘億元。上訴人原任磊祥 公司新興分公司業務經理,而與丁磊淼同因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非銀行不得經營收 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以高利向不特定之社會大眾吸收資金,造成磊祥公司嚴重虧損, 業經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六四八號刑…
…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 等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亦規定銀行對於顧客之存款、放 款或匯款等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可見被上 訴人對於畢佳碩公司於申請借款…
…公司經理,其以磊祥公司台 南分公司經理之身分,為龍祥機構向投資人吸收資金,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行為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萬青選自應對 造成破產人磊祥公司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則被上訴人以龍祥機構…
…銀行或農會提領款項,除填寫取款條並蓋用印鑑章於取款條外,必須憑存摺辦 理(參照銀行法第七條之規定),本件林燕飛向上訴人領取六十萬元,並未携帶有被 上訴人之存摺,且取款條之金額、日期,係上訴人職員陳春蘭依林燕飛之意填上,是 上訴人之承辦…
…係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條規定,於其公司名稱中標明業 務種類「證券」,被上訴人亦依銀行法第二十條規定,在其公司名稱中標明業務種類 「商業銀行」,兩造公司名稱之首末「萬泰……股份有限公司」雖屬全同,但中間表 明業務種類之文字,一為「證券」,…
…且被上訴人未能舉證 證明其與清源公司間已成立借貸契約及交付借款,又被上訴人違反銀行法及信託投資 公司管理規則而放款,其與清源公司間借貸行為自屬無效,伊不負連帶保證責任。縱 伊就清源公司之債務需負連帶保證責任,亦以伊與被上訴人間約定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