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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 15,315 筆裁判書提及「本票裁定」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 出本票乙紙(MZ000000000),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11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