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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 2 筆裁判書提及「爭議調解執行裁定」
第1項所示。 四、末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 。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 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 第21條定有明文。本件係因財產權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郭嘉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益禾進口水果即余孟輝間聲請爭議調解執行 裁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